等了三年的勞工卡終於批了,正準備140的材料。律師說過去的工作證明最好要打在公司抬頭的信紙上,可那個公司早就不存在了,而且證明人是以個人身份證明曾經做過我的MANAGER,這種情況下即使有過去公司的ELECTRONIC LOGO, 也好像沒有道理啊。應該怎麽辦? 請各位釋疑。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