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485去年12月,移民局說丟了,律師發信、傳真都沒有解決,後APPEAL,昨日收到E-MAIL說恢複了,主申請人PD是6月17日2004(EB-OR),在5月排期內,家屬想工作,若申請EAD恐怕需三個月,綠卡也可能三個月內下來,也許會有RFE或重打指紋的需要,真不知該等著,還是申請EAD?請高手給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