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你們兩個誰的錯,但是就是離,也不能不給對方緩衝期,凡事

來源: 2006-05-16 20:37:55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不可太過。如果她執意要離,你大可以不簽字,並向家事法院提出抗辯,包括生活費的問題(因為H4沒有收入來源),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其實真實目的也不是為錢,隻是緩兵之計。這樣搞一搞,一年半載都離不成。那時肯定你已經轉成別的身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