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發現我現在懷孕了,預產期是在2007年1月6,老公的簽證是2007年12月26日到期。 預產期比簽證過期的時間過15天,也就是說,如果在這裏生的話,到時候肯定是非法停留。可不在這裏生的話,估計也走不了,孩子的護照之類的問題都不能解決。 請問到時候能申請B2簽證嗎?如果可以,該如何辦理? 如果不行,該怎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