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法體係中設有移民法官,其職能是在當事人不服移民局關於拒絕入境和驅逐出境的決定時,複審移民官的決定,最終做出允許入境,拒絕入境和遞解出境的決定。如果移民局對並無證據顯示其違反移民法的訪客,隨意拒絕其入境。那麽一旦對方不服,案子轉到法官那裏,移民局就很有可能敗訴,那時移民局麵子上恐怕不好看。但是,這種情況下允許呆多久,在六個月之內完全是移民官員酌情處理的權力,移民法的規定是:與其來美目的相符的合理的時間。(對B類簽證是最長六個月)
如果你以前來過美國,並沒有逾期居留,通常不會拒絕入境,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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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麽說對B類簽證一年之內無論幾次如鏡加在一起的時間應不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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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2006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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