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真是這樣嗎? --理論上講PD可以從EB3轉到EB2,條件是在各自的I-140都得到批準,並提出轉換申請. 移民局真的做事這麽不負責嗎? --有這種可能,比如補材料甚至許多RFE材料都"放"不到一塊去,從而大幅度影響case的進度 還是我律師有問題? 需要換個律師嗎?謝謝! --也有律師怕麻煩的可能,主要取決於他怎麽收取你的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