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問題是這樣,如果在遞交485的時候, EB1和EB2還沒有開始排期,但是現在審理到 我了,沒有理由拒絕啊 如果這樣的話,豈不是2005年10月1日之前,2004年1月之後遞交 的EB1的485,2003年1月之後遞交的EB2的485,如果被 移民官給審理了,就給人家拒絕了嗎?沒有道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