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是不是就可以了? 如果以後, 萬一出了麻煩, 責任會在我這一方嗎? email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嗎? 我已經口頭, 和email 的形式告訴他們很多次了, 我現在是h-4, h-4是不能在美國合法工作的。 而且, 我的OPT也早在OCT 2003就過期了。 我不想讓他們以為, 臥在那裏沒事找事。 對了, 這是個公司, 不是non-profitable 或者educatio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