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請教。 我LG是主要申請人,我是F-1身份。因為我想夫妻本來就是共有財產的,為什麽還需要FILE I-134證明我LG原意SPONSER我呢? 如果是父母或者其他親屬我還能想明白。大家有沒有跟我一樣CASE的,都是怎麽做的呢? 馬上DEADLINE就到了,FILE I-134恐怕也來不及了。很著急,請大家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