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的律師講最好不用AP,而是回去到大使館簽H-1B回來,否則即使回來繼續為原雇主工作也要辦H-1B extension。Extension既不比去領館簽證省功夫,還要多花錢,是否如此?怎麽和張哲瑞律師的帖子說法不一?請教明白人。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