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回複:biometrics code 2

來源: 2005-07-25 12:26:53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我主要想分享一下律師的說法。以為這樣一貼,就真的好事會發生。哈哈。

我也看了那個網站的一些貼,也是給弄糊塗了。所以才問律師,給他錢,總該給回答一下EMAIL,是不是。

看到另一位的貼,又覺得是好事,總比在那兒幹等強。

但願您的案子很快批。也希望自己的案子盡快批。反正這NSC是夠差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