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I140 RFEfrom NSC (EB1-EA),"provide any available evidence to prove..."並沒有特指需要補充什麽材料. 問過幾個律師, 有人說需要把原來的推薦信重新加強,有人說在重新找獨立推薦人. 大家認為 把原來的推薦信重新加強是個好主意嗎, 不知為什麽我心裏總感覺不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