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的3個月意思是,3個月以後走,公司就算投訴,也不要緊

來源: 2005-07-08 14:33:37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因為人的想法是可以隨情況改變的,3個月的時間改變了想法,通常是被認為可以接受的,485一批準就走,如果公司不管,自然沒事,如果公司說你欺騙,就有很大嫌疑,3個月以後走,可以辯解,原本是一直有意願為公司服務的,這3個月裏改變了想法,沒有欺騙過
就象拿b2入境,後來結婚或者怎樣要調整身份,律師一般也是建議入境以後不要馬上辦,因為就算你婚姻真實,一入境就辦,顯得你當初拿b2入境的時候,就有這些打算,入境目的與簽證種類不合,欺騙
還有f2轉f1,有人因為申請學校甚至錄取在入境之前,被移民局以申請f2,f2入境是欺騙拒絕的。
3個月,是一般認為有充分時間說是改了主意,而不是當初存心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