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矯情了就不好了吧。樓主說的兩個例子都是作者自願公開的信息,難道原作者公開在公眾論壇上的信息是不允許評論的?

來源: 2016-06-09 07:38:17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