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切下來的組織標本所有權歸誰?

來源: 2015-06-04 19:26:47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1. 在美國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來規定,手術切下來的組織標本究竟歸誰所有。

2. 但是就目前的慣例,以及以往的法律案件,(捐獻/移植器官者除外),除非非常特殊的情形,手術切下來的組織標本從來不屬於病人,而大多屬於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來統一處理(比如病理切片,基因鑒定,棄置處理等等)。

3. 對於科研項目,一般醫生/醫療機構都會向病人征得知情同意,才能收集人體組織標本。一般知情同意書中都會說明組織標本都用於哪些相關研究處理,但有些知情同意書中會加上“相關其他研究”的字眼。
這些取得的組織樣本就不再是病人的“財產”,而是醫療科研機構的“財產”。這種做法主要是鼓勵科研單位的創新:如果因為某個病人的標本而開發出某項科研產品,病人是沒有權利“分贓”的。

4. 目前很多新藥開發都是藥廠讚助的,而在藥廠讚助的科研項目中,很有可能(根據具體的協議),從病人那裏收集的組織標本就變成了藥廠的“財產”,而不再是醫療科研單位的“財產”,更不屬於病人。
這時候,如果需要調用病人的標本,做進一步分析,不僅需要征得醫療科研單位的同意,還必須征得藥廠的同意,因為有可能存在“商業機密”的問題。

5. 目前醫學發展日新月異,有時候一些倫理上的問題可能就會冒頭,而沒有一個非常滿意的答案:
比如如果一個病人已經參加了某項科研項目,效果一般,想參加另外一項研究,但已經沒有足夠的組織來分析。那麽這個病人如何能夠獲取已經“捐贈”給其他人的樣本,而使病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護?
對此,我沒有一個滿意的答案。我想:
1)可以通過書麵請求的途徑,來要求醫療科研單位與藥廠協商,release the specimen,但這可能需要一段協調的過程和時間。
2)以後如果有病人參加類似的科研項目,可能在簽協議前,把這種可能性與相關醫生提出來,看看能不能事先就有一套合情合理的解決方案,以免到時候真有需要,浪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