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名再大也沒用。反對偽科學更要講究科學。網上早已經有人駁斥過他這篇似是而非的言論

今日在新語絲中看到了周光達先生的《中醫藥不能治愈尿毒症———289名尿毒症患者的求醫之路》一文,由於本人也是腎內科的醫務人員,對周文中所提到的尿毒症患者的不正規的治療經過十分熟悉,對這種沒有任何循證醫學證據的治療也是深惡痛絕的。

我也十分支持周先生的主要觀點,即,不正規的、沒有循證醫學支持的中醫藥治療對於緩解尿毒症的病情進展以及降低治療費用無任何有益的價值。  

但是,必須指出來的是,周文本身存在著研究方法學上的硬傷,並不是科學的研究方法。

我們反對偽科學,就必須講究科學的態度,否則這種反偽科學本身是沒有說服力的。  

周文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對已經進入透析階段的患者進行的回顧性調查,主要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對已經進入透析階段的患者進行的回顧性調查。主要調查內容包括曾經采用過的中草藥治療地點、方法、藥名、以及患者自身對療效的判斷。最終通過這些數據得出了最終結論。 


可以看出,周文的研究過程首先不是前瞻性研究,所觀察的患者均為已經進入終末期腎病(ESRD)階段的患者,從這個角度分析,可以認為這些患者在未進入ESRD之前的所有治療措施都已經是無效的了,你可以說中草藥無效,那反對者當然可以反駁說,西藥治療當然也是同樣無效的了。——這便是並非前瞻性研究的缺陷。  

但這還不是問題的重點,周文的最主要的硬傷是沒有對照。即使是回顧性研究,還是可以采取一定的對照措施的。比如,尋找一部分尚未進入ESRD的患者,這些患者部分也是采用過中醫藥治療的,可以和這些已經進入透析階段的患者進行對比,如用藥時間長短、原發病如何、其他並發症的控製情況等等,若有差異,也是可以說明問題的;再就是和已經證實有效的藥物或治療措施進行對照,如部分患者完全按照正規的控製血壓、糾正貧血、防治腎性骨病等綜合治療措施,這部分患者與非正規治療的患者群進行病情進展時間長短、病情嚴重程度方麵的對比,如此也能說明一定的問題。  

至於醫學研究中強調的另一原則:隨機,由於周文中連最起碼的對照組都沒有設置,因而隨機性也是無從談起的。  

循證醫學中的證據主要指臨床人體研究的證據,按質量和可靠程度可分為五級(可靠性依次降低)。其中,隨機對照試驗(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s,RCT)是循證醫學中最強有力的證據,屬於一級證據。而周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既非前瞻,又無對照和隨機性,充其量隻能算是病例觀察,其觀點的可靠性並不強,甚至有可能是錯誤的——正如前文所說,其反對者完全可以利用周的研究結果得出與周完全相反的結論:既然都得進入尿毒症,那你們西醫治療當然也是無效的了,老鴰笑豬黑而已!  

當然,周文中除了上述研究方法方麵的硬傷之外,還存在著一些小的bug。如文中所說“一般不考慮其它因素,患者血肌酐到600umol/L就應該開始血液透析治療”中600μmol/L的數字並非公認的標準,根據K-DOQI指南的標準,目前對慢性腎髒病的分期,當腎小球濾過率(GFR)小於15ml/min/1.73m2時應考慮采用腎髒替代治療(RRT)措施,即使按照原來的慢性腎衰分期標準,一般的觀點也是認為肌酐大於707μmol/L時才考慮透析治療(糖尿病腎病除外)。  

其次,周文中還存在著證據和結論並沒有因果關係的邏輯錯誤,比如周文中統計患者用於非正規治療的費用高達3.54萬,這些費用大部分是自費部分,之後卻得出了增加醫保負擔的結論,這從邏輯上顯然是錯誤的。自費部分和醫保負擔部分怎麽能夠混為一談呢?按照周先生的思路,這些藥物難道大部分都是醫保目錄之內的藥物?事實上,據筆者所知,確有部分中藥是醫保目錄範圍之內的,如“尿毒清”,但其他大部分藥物均應是目錄之外,需要患者自行負擔費用的。這是另外需要討論的問題,並非本文討論的範圍之內。  

筆者再次強調,針對周光達先生的文章所提出的上述意見並非針對周先生的觀點,事實上,筆者對國內尿毒症治療的亂象也是感同身受,並在臨床工作中反複多次地對這些患者進行正麵的教育和引導。但是,反對這些帶有偽科學性質的治療措施,必須本身講究科學的態度,這一點上,有點類似於司法界所提倡的“程序正義”——如果程序本身是有問題的,那麽最終的結論是不能站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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