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推諉不作為(呈最高人民檢察院)
本人就(200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 37 號案件,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實名控告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長期推諉扯皮、不作為、拒不履行法定法律監督職責,多次規避案件核心問題,導致本人二十餘年申訴無門,具體事實及訴求如下:
2002年,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就該案作出佛檢民行***(2002)37 號文書,該文書僅為半頁A4紙,蓋有相關印章,而該文書可能在本人被綁架過程中,被相關人員故意銷毀;2019年,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佛檢民行不立字(2002)38 號《不立案通知書》;本人一直就該案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2026年被轉至該院,現卻以“超過監督時效”為由不予受理。佛山市人民檢察院的上述三次處理,本質是刻意回避案件實體不公、推諉自身法定的法律監督職責,完全無視當事人二十餘年的合法申訴訴求。
無論是2019年作出不立案決定,還是2026年不予受理,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均未對該案原審裁判是否存在錯誤、是否存在司法枉法等核心實體問題,進行任何實質性審查和核查,僅以“超期”為擋箭牌,一味規避自身法定職責,拒絕履行法律監督機關應盡的義務,屬於典型的程序不作為、責任甩鍋行為。
該案自2002年審結至今,曆經二十餘年,本人始終堅守合法申訴、理性維權的底線,從未放棄尋求司法公正,但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始終刻意回避案件實體問題,僅以“時效”為借口敷衍塞責、推諉甩鍋,對本人的合法權益漠不關心、置之不理。作為一名普通老百姓,麵對司法機關的推諉不作為,我深感無可奈何、申訴無門,隻能寄希望於最高人民檢察院主持公道。說實話,我也深知,這份控告材料寫得再多、再懇切,也許人家看都不看,最終還是收到一句萬能回複,可我仍不願放棄這最後一絲希望。佛山市人民檢察院的上述行為,不僅未履行法律監督機關的法定職責,更嚴重違背了“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也讓當事人對地方司法機關徹底失去信任。
本人懇請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對本案立案審查、提級督辦,不要再將材料轉回佛山市人民檢察院,避免再次出現推諉、敷衍、回避實體問題的情況。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對(200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 37 號案件實體問題進行全麵、公正複查,還老百姓一個真正的公平正義。
何大才
202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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