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前,有人非要和元宵節過不去 | 短史記
作者丨隋林
編輯丨吳酉仁
今天是農曆正月十五,說一說元宵節。
在古代,元宵節又稱上元節、元夕節和燈節。至晚在隋唐時期,便已是社會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節日。朝廷一般會放假多日,如唐玄宗時是三天,宋太祖時是五天,宋理宗時是六天,明成祖時是十天。然後,皇帝、官府、佛道兩教與普通百姓,都會在節日期間舉辦或參與各種慶祝活動。有人將之稱作“古代的狂歡節”,可謂恰如其分。
古人之所以重視元宵節,除了正月十五這個日期特殊,是一年中的第一個“望日”(即月圓之夜)外,最重要的原因是:元宵節期間,朝廷會放鬆權力管製,解除夜禁,允許民眾通宵達旦玩樂。
夜禁是中國古代王朝維持社會穩定的一種基本手段。目的是最大限度控製民眾在夜間的活動,以減少治安事件,保護皇帝和政府機構的安全。自漢唐至明清,古代所有州縣城池都存在夜禁,其中又以都城執行得最為嚴苛。
以唐都長安城為例。長安城有三重城門,分別是外郭城門、宮城皇城城門與坊市之門。它們會在入夜前定時關閉,將整個城市割裂為三層封閉結構,以控製城內人員入夜後的活動半徑(如坊內之人便隻能在本坊內部活動)。與之配套的夜禁政策則是:(1)“坊正”負責管控本坊百姓,不許夜間外出,有違反政策者,將追究“坊正”責任。(2)城門坊角設“武侯鋪”,配備武裝兵士值班。左右金吾衛上街夜巡,遇犯夜禁之人可以毒打、砍殺乃至當場杖斃。
明清兩代同樣存在夜禁。《大明律》製定的懲罰相當嚴厲,“在京城犯夜者笞三十,在外郡城鎮犯夜者減一等,笞二十”;如果是二更三更四更這種深夜時分犯禁,“在京城則笞五十,在外郡城鎮則減一等,笞四十”。若是犯了夜禁還拒捕,則要“杖一百”;將巡夜之人打傷則“絞”,也就是吊死留個全屍;將巡夜人打死則“斬”,亦即砍腦袋屍首分離。
略有變化的是宋代。北宋的開封城打破了坊市格局,百姓的住所直通街道,不再被圍牆圈禁。這加大了夜禁政策實施的難度。皇權也一度讓步,允許城內某些固定區域存在合法的夜市。在開封做官或生活過的文人墨客,還留下了不少關於夜飲夜宴的詩詞。但整體而言,夜禁的法律條文仍在,普通百姓在開封城,仍有犯夜禁被抓的風險。《宋史·張觀傳》裏,便有“(張觀)知開封府,民犯夜禁”的記載。
如此,便不難想象,在每年元宵節那三至十天的假期中,朝廷解除夜禁政策,允許民眾突破高低貴賤的界限,通宵外出遊玩,觀燈猜謎看焰火,將整個城市玩個底朝天,是一種多麽大的誘惑。這其中,又以京城居民最為盼望元宵節。古代的市內交通不發達,都城規模往往又因朝廷追求體麵而極大,遂導致許多城內百姓在平常時日,沒有辦法痛痛快快地前往娛樂場所玩樂。無夜禁的元宵節,則成了彌足珍貴的例外。
仍以唐都長安為例。其最具娛樂功能的地方,是東西兩市,市中可以買到各種商品,酒樓中還有戲曲雜耍可觀可聽。城內的貴族官僚,往往因此選擇在兩市附近置辦住宅。然而,兩市的規矩是中午開市日落閉市;長安城又實行“裏坊製度”和“夜禁製度”。那些無力在兩市周邊購房居住的普通長安人,平日裏便沒有辦法前往兩市愉快地買買買與玩玩玩。因為他們沒有足夠的時間逛,必須早早出門跋涉趕往兩市,又必須早早離開兩市跋涉回坊,以免被金吾衛抓住,當成犯夜禁者打個半死。唐傳奇《李娃傳》裏,李娃與情人相會,不得不在“鼓聲四動”的時候匆匆分手,便是因為男方住在“延平門外數裏”,必須趕在夜禁啟動之前回坊。如果適逢連續數天無夜禁的元宵節,李娃與她的情人,便可無憂無慮地你儂我儂了。
♦ 唐長安城的東市與西市
皇帝們之所以願意在元宵節大施“恩典”,不但放假還解除夜禁,主要是因為他們將元宵節當成了一個展示“太平盛世”的重要舞台——夜禁的目的在於維持社會治安,解除夜禁意味著朝廷對自己的社會治理很有信心。許多皇帝喜歡參考前代的元宵節放假時長,然後下令往上加碼——如前文所說,唐玄宗時是三天,宋太祖時是五天,宋理宗時是六天,明成祖時已變成了十天便是為了彰顯自己的社會治理,要比前代君主更加成功。不過,到了清代,元宵假期又縮短至五天,這大約是因為清人入關後對漢人心存疑懼,不敢過於托大。
除了放假,皇帝們也喜歡在元宵節搞各種歡慶活動。比如隋煬帝愛好放燈,曾“於端門外建國門內,綿亙八裏,列為戲場”,招待所謂的“萬國來朝”之人,“大列炬火,光燭天地”,場麵極為壯觀。唐玄宗也喜歡用蠟燭來放燈,把皇宮弄得與白晝一般無二,還命宮中工匠製作了12間高150尺的燈樓,“懸以珠玉、金銀,每微風一至,鏘然成韻”,極盡奢華之能事。北宋的皇帝們,會在正月十五、十六這兩天,公開出現在宣德樓上觀燈,讓百姓有機會見到天子真容。清朝皇帝則會在元宵節這一天,召集藩屬和內外大臣觀看大型歌舞(表演者可多達3000人),保留節目是唱“太平歌”、以人牆排出“太平萬歲”四個大字。
♦ 明《上元燈彩圖》,展示的是晚明南京人過元宵節的情形
進入民國後,元宵節的地位開始下降。
這種下降,可以分為民間和廟堂兩個層麵。對民間百姓而言,夜禁已然不存,“元宵假期可通宵達旦自由活動”的珍貴性,自然大不如前。對民國政府而言,他們也已不必再借元宵節來展示執政成就。相反,為了彰顯自己是現代文明的熱情擁抱者,新政府先是下令禁止使用舊曆,然後又決定拋棄舊曆節日,將它們統統轉移到公曆上來。
1930年3月,南京國民政府內政部與教育部共同出台了一項新法規。內中稱:包括元宵節、端午節等在內的“舊曆節日”,從今以後“一律廢止”。除中秋節外,所有的舊曆節日,都必須改為公曆日期,具體來說便是:以公曆1月15日為元宵節,以公曆5月5日為端午節,以公曆7月7日為七夕節……
強製將傳統節日從舊曆挪到公曆,是為了配合1928年頒布的“廢除舊曆使用新曆”的法令。要廢掉舊曆,首要之務便是不讓民眾再過舊曆節日。所以,早在1929年,福建省民政廳便將“元宵迎燈結隊比賽”斥為陋習,指責其“肇禍耗財、遺害尤巨”,要求省內各區公所“切實禁止”。
1930年1月,湖南的《國民日報》又對民眾發出警告稱:若有人在舊曆新年期間販賣門神紙花,“便賞他一個撕之大吉”,若有人在舊曆新年期間玩龍燈獅子,“便請他們嚐嚐鐵窗風味”。2月份舊曆新年來到,湖南攸縣的縣長竟派人持槍闖入縣內各商家,勒令他們結束休假正常營業。同月,長沙的郵局部門,還將不下數十萬份祝福舊曆新年的賀卡,當成違禁品“一律扣留,呈送高級機關”。
挪動傳統節日日期的新規頒布後,各省市政府機關再次迅速行動了起來,力求將新節日落到實處。
以上海為例。該市經“各界議決”後,製定了諸多強製措施。其中便包括:(1)在舊曆新年前後賣“送灶轎子”,或“燃放炮竹花筒流星等物”,或“舉行敬財神者”,由警察沒收財物、拘捕罰款、取締活動。(2)隻許社會各界在公曆1月15日“舉行鬧元宵,打年鑼鼓,在街市遊行”,“絕對禁止在廢曆年首打鑼鼓或遊行”,違者沒收工具和商品。國民黨“上海特別市執行委員會”還下發通知給上海市各工會,命令他們:(1)必須召集工人切實傳達政府的新規定;(2)如有人過舊曆年貼春聯,須由各工會負責就近銷毀;(3)工會必須阻止工人在舊曆年元旦元宵期間鳴鑼放炮;(4)不熱心此事、執行不力者,“由市黨部查明議處”。
1930年的公曆1月15日,是舊曆臘月十六,與月圓之日相近,勉強還能有些“元宵節”的氣息。但1931年到1933年,每年的公曆1月15日,分別是舊曆十一月二十六、臘月初八、臘月二十。此時,天上的月亮要麽是小小的月牙,要麽是缺一個頗大的角。在這種日子裏掛燈過元宵節,自然是別別扭扭,少了許多氛圍。所以,在1930年代,民間與政府之間,常常因為元宵節鬧出衝突。
比如,1933年舊曆元宵節,寧波鎮海便發生了民眾暴動。據《申報》當年的報道,暴動始末如下:
《申報》的這位記者,顯然很讚成以權力強行廢止舊曆節日,所以在行文中,始終將反抗的民眾一概稱作“暴徒”。這種認知上的“傲慢”並非個例——1935年,另一位筆名名叫“平凡”的記者,前往山東鄒縣做鄉土調查,同樣對該縣百姓仍在舊曆正月十五過元宵節並玩燈送神,感到痛心不已,抨擊“本縣民性富於守舊”。
其實,鎮海的百姓也好,鄒縣的民眾也罷,都隻不過是想在自己認同的日子裏,按自己的方式過個節,為自己熱鬧熱鬧,讓自己開心開心。與“移風易俗”“民性守舊”這類大詞毫無幹係。遺憾的是,當時的許多有智識者,似乎意識不到這一點,他們更喜歡將權力的觸角,伸入到民眾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