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生:親曆1980年《婚姻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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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春生:親曆1980年《婚姻法》修改

 

 

 

--作者:申欣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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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9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三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婚姻法》

圖為198826日,北京,某照相館經理為參加集體婚禮的新娘整理服裝

 

 

 

 

19799月底,37歲的張春生調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委員會時,對法律可以說一無所知。

 

法製委員會19793月成立,彭真任主任,80位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不是中共高級幹部,就是資深法學家。

百廢待興的海量立法工作,奇缺年輕的辦事人員,是否學過法律,就無法強求了。

 

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1960年代曾在北京師範大學做過政治理論課教師、此前在街道辦事處任副主任的張春生,被調進了法製委員會。

 

張春生來到設在人民大會堂南三樓的法製委員會辦公室時,像他這樣的年輕人已有20多個。他們自嘲不是和尚,不懂念經,剃了個光頭就混進來了

 

張春生被分配到法製委員會下屬的研究室,工作主要是抄抄寫寫、調查研究。就是在這裏,他從最初看著法律條文就犯困的外行,一路成長,直至成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1983年法製委員會改名為法製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現為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會長。

 

張春生進入法製委員會之時,正逢《婚姻法》的修改,這成為他法律之路的起點。

因而,經過30多年,他對這部法律的立法經過依然記憶清晰,如數家珍。

 

張春生說,1980年的《婚姻法》中,有4個問題爭議最大。在提請全國人大審議前,法製委員會黨組以彭真的名義,

專門向中共中央打了報告。胡耀邦率中央書記處討論後,批準了這個報告。

 

 

 

遇羅錦離婚案

 

4個問題中,首當其衝的是離婚問題。

 

 

離婚問題可以說是這次《婚姻法》修訂的直接原因之一。經過10年文革,婚姻家庭領域成為受破壞的重災區。

19789月,中國婦女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前後,時任全國婦聯主席的康克清兩度向中共中央報送了建議修改《婚姻法》的請示報告。很快,經批準,由全國婦聯牽頭,組成了修改《婚姻法》領導小組,康克清為組長。

婦聯傾向於對離婚加以限製。因為,有一種意見認為,正是因為離婚太自由了,才導致當時社會上出現了如此之多的第三者現象。

 

1950年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

 

 

這一離婚條款,在張春生看來,貫徹了當時在世界上比較先進的破裂主義離婚原則,可以說離婚很自由,相當現代,相當人性

 

張春生解釋,當時做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解放人,尤其是解放婦女,因為那時候男女不平等,提出離婚的大多是婦女。

 

不過,1950年的《婚姻法》從某種程度上也為離婚設置了一些限製,即需先經調解。時任全國婦聯副主席鄧穎超對這一規定有不同意見,為此專門給中央寫了一個報告。鄧穎超反對調解,她的理由是,隻要寫了調解就可能拿著調解做借口,不許離婚。張春生說。

 

 

這一意見最終沒有被接受。調解是為了家庭穩定,為了社會穩定,個人自由和家庭穩定之間需要一定平衡。張春生這樣評價。

 

《婚姻法》所規定的比較自由的離婚條款,幫助當時不計其數的深受包辦買賣婚姻、重婚、納妾、虐待、遺棄之害的當事人掙脫了不幸婚姻的枷鎖。到上世紀70年代末,包辦婚姻的問題已經大大改觀。

 

但在文革之後的新形勢下,離婚自由受到了挑戰。

 

 

 

遇羅錦離婚案成為衝擊社會觀念的典型事件。

 

遇羅錦的哥哥是因反對血統論而聞名、1970年遇害的遇羅克。受遇羅克牽連,遇羅錦曾因反動言論被勞教三年。19787月,經人介紹,沒有北京戶口的遇羅錦和北京一姓蔡的工人結婚。婚後,蔡為妻子的事多方奔走。1979年,遇羅克兄妹均獲平反。

 

19805月,遇羅錦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理由是她和丈夫之間沒有愛情。

男方認為遇羅錦虧欠他很多,沒有愛情隻是一個借口,根本是忘恩負義,拿他當在北京落腳的跳板。

社會輿論也多站在他這一邊。

 

這個案件正好發生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給修法帶來現實的考驗。

 

 

彭真講的故事

 

 

由婦聯主導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形成後,轉到了法製委員會。業務單位沒有提案權,提案權是人大的專有權力。張春生說。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是維持1950年婚姻法的規定,調解無效就準予離婚,還是加以限製?在人大法製委員會的委員中,爭論也很大。

 

 

 

代表性的意見有兩類:一種觀點認為,離婚自由原則是可以的,但是喜新厭舊、婚外戀、第三者插足的不應準許離婚,持這種觀點的大多是女委員。另一種不讚成把離婚當成一種懲罰手段,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無論男女都有自己的獨立人格,如果已經變了心,何必再守著他?

 

雙方各執一詞,爭論不休。

 

19809月,《婚姻法》提請全國人大表決前夕,大會法案委員會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開會,爭論仍在持續。

 

時任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法製委員會主任的彭真不主張過於限製人民的離婚自由。不過他這個人很民主,不是把觀點強加給大家,而是給大家講了一些自己處理的事情。張春生說。

 

彭真曾任中共中央晉察冀分局書記。

他說,當年在根據地的時候,一個比較負責任的幹部,和愛人感情不好,他愛人喜歡上了另一個人。

他要求離婚,但組織上一直不批準,怕影響不好。結果那個幹部忍無可忍,一氣之下掏出槍把那個第三者打傷了。

 

我記得很清楚,彭真同誌說:真不願意處罰他,但是他犯了法,還是要處罰。但是如果我們早一點兒許可離婚,什麽矛盾都沒有了。’”張春生說。

 

 

 

大會還發了一份參閱材料,是陝西一個記者在陝南監獄采訪女犯人後寫的。

材料表明,女犯中有相當一部分人是因為夫妻感情破裂,多次要求離婚卻得不到許可,不堪虐待,才毒殺親夫的。

這個材料,對代表們觸動很大。

 

即便如此,仍然難以完全說服主張限製離婚的一方。

 

這時,法製委員會工作班子出了個主意,建議在1950年的離婚條款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一條中,加上感情確已破裂這個條件,變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唯一單獨表決的條款

 

這個意見女委員大體接受,有的男委員卻不同意。

 

曾任中國科學院副院長、黨組書記的張稼夫,是晉綏根據地出來的老幹部,和彭真同為山西人,彼此很熟悉。他很激動地從會場後麵走到前麵來,問彭真:“‘感情確已破裂,彭真同誌你手裏有沒有一把尺子?如果有我就同意。如果沒有,那就是法官說了算,我不讚成加。

 

 

彭真當時就笑了,他說:你把我問住了。但是總得要解決這個問題吧?加這條證明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在婚姻上是強調以感情為基礎的。

 

法案委員會就這一條文的討論進行了兩個多小時,成了膠著狀態。

 

彭真提議說,將這一條單獨拿出來表決。表決結果,多數人讚成。

 

這也成了《婚姻法》修改過程中,唯一一個單獨進行表決的條文。

 

條文通過後,彭真表示:不同意的人可以繼續寫文章,表明自己的看法。

 

《婚姻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時,法製委員會副主任武新宇特意對這一條做了說明。

 

他指出,社會主義國家應該反對那種對婚姻關係采取輕率態度和喜新厭舊的資產階級思想,但是,也不能用法律來強行維護已經破裂的婚姻關係,使當事人長期痛苦,甚至使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有些社會輿論對提出離婚的一方往往不表同情,問題比較複雜。多年來,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掌握偏嚴,就反映了這種社會情況。

 

 

 

19809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三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婚姻法》。

 

《婚姻法》頒布15天後,根據新法規定,遇羅錦離婚案被判決離婚。

判決書說: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僅為有個棲身之處,兩人即草率結婚,

顯見這種婚姻並非愛情的結合。婚後,原被告人又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這對雙方都是一種牢籠。

 

 

 

一石激起千層浪。

《新觀察》雜誌發起了大討論,張春生應約和人合寫了一篇文章《以感情為基礎的婚姻應該是自由的》。

 

但是,遇羅錦案並未塵埃落定,而是一波三折。經過上訴、重審、更換審判長等風波,雙方最終離婚。

司法在支持遇羅錦的離婚請求的同時,也對她做了譴責,算是一種平衡。

 

新《婚姻法》通過後,迎來了一陣新的離婚潮。從1978年到1982年,全國離婚人數從一年28.5萬對增長到42.8萬對。

 

不過,正如張稼夫所說,如何確定感情破裂,在司法實踐中確實不易操作。

後來,最高法院做了一把尺子進行量化,如將分居半年作為感情破裂的條件。

 

 

 

 

 

 

 

近親結婚和軍婚

 

法製委員會給中共中央的請示報告中所列的第二個問題,是近親結婚問題。

 

1950年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的直係血親禁止結婚,但對旁係血親未加限製。這是向習俗讓步。張春生說。

 

到了1980年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帶來了新的認知。

新《婚姻法》擬規定,旁係血親禁止結婚。但法製委員會還是很慎重。

 

張春生特地去中科院拜訪了遺傳學方麵的專家,他們向他證實,DNA檢測的結果表明:

三代以內旁係血親結婚,致畸率確實較高。

 

有人提出,如果結婚後不生育,三代以內旁係血親就應該被允許結婚。

 

張春生覺得這個意見很重要,特地向有關領導反映,領導也表示認同,但認為,這在實際操作中會遇到麻煩。

另外,時間上也來不及了,因為第二天,就要提交大會表決了。

 

但張春生至今認為,理論上應該是允許的。

 

不過,法製委員會在向大會所作的說明中,作了一些彈性規定,指出:由於某些傳統習慣的原因,、

特別在某些偏遠山區,實行這一規定需要有一個過程,不宜簡單從事,采取一刀切的辦法。

 

 

 

 

 

 

 

請示報告所列的第三個問題,是軍婚問題。

 

 

1950年《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

 

當時,新中國剛剛從戰爭年代走出來,這是為照顧軍人而規定的。經過30年的和平時期,這一條還要不要堅持?

 

有人表示反對,因為不平等,也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但法製委員最終還是支持了保留這一條款,主要的考慮是穩定軍心。畢竟,義務兵服兵役的時間不長,也就三年。

 

但大會審議時,這一條依然引起了爭議。

 

張春生記得,廣東團有代表提出了不同意見。當時,香港代表也參加廣東團,這個代表團比較開放、活躍。

一個來自廣東的知名運動員提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後麵應為分號

再加上一句現役軍人要求離婚,須得配偶同意

 

當時,正是張春生值班。他向上級領導反映了這個情況,領導笑言:那不等於沒說嗎?這一意見沒有被采納。

 

婚齡再提高,工作就沒法做了

 

 

 

 

 

 

向中央報告的第四個問題是法定婚齡問題。

 

 

1950年《婚姻法》規定,法定婚齡為男20歲、女18歲。

但上世紀70年代以來,計劃生育全麵展開,毛澤東的號召國民經濟要搞上去,人口要降下來被廣為宣傳。

為此,各地區都自行規定了晚婚年齡,通常為男25歲、女23歲,

上海等地甚至規定,男子27歲、女子25歲才能被批準結婚。

 

適當地提高法定婚齡,是大家的共識。但是提高多少,爭論很大。

 

有人提出,針對城鄉的不同情況,能不能製定城鄉兩套方案?但這也存在問題。

比如,城郊怎麽算?鄉下姑娘嫁到城裏怎麽辦?

 

 

計劃生育部門算了一筆人口賬。如果25歲結婚,一個世紀大約是4代人,而20歲結婚的話則是5代人。

他們從控製人口的角度考慮,希望把婚齡提得高一些。在計劃生育的大氣候下,這個建議顯得很有說服力。

 

 

但法製委員會認為,確定婚齡,不能隻考慮計劃生育,還應考慮人自身的生理心理條件。

 

當時,婦產科專家林巧稚提出了意見。她認為,男女到20歲左右,生理心理都基本成熟了,有正常的戀愛、結婚的要求。如果過分地用法律強製力限製結婚,後果不好。她反對單純為計劃生育而晚婚。

 

 

 

林巧稚的意見讓人們很受觸動。張春生自己的經驗也印證了這一點。

他曾經在一個街道辦事處工作,當時街道的醫院裏,未婚人工流產的一年幾十個。

 

法製委員會還考察了其他國家的法定婚齡。世界上31個主要國家中,法定婚齡最高的為男21歲,女18歲。

西歐一些發達國家的法定婚齡,女1516歲,男161821歲,但人口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有下降的趨勢。

 

最終,法製委員會提出的方案是:男22周歲、女20周歲。

這個方案,比1950年的法定婚齡,提高了兩歲多(因為當時的年齡指的是虛歲),

又比各地實際執行的婚齡普遍低了一點。

 

 

草案還規定,少數民族地區可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和多數群眾意見,製定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通常是降低了兩歲)。

 

《婚姻法》通過後,西部地區的基層領導鬆了一口氣。縣委書記、縣長們說,要是再提高,我們的工作就沒法做了。

 

他們介紹,《婚姻法》修改之前,很多地區強製實行晚婚的地方性政策,把結婚年齡提得很高。

在農村,很多人不辦手續,擺幾桌酒席就算結婚了。

幹部們督促他們去登記,結果不少是抱著孩子去公社辦的結婚手續。

 

新《婚姻法》頒布後的1981年,全國結婚數高達1000萬以上。而此前的1979年,才633萬。

 

 

轉自《衲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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