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國小民(241)

來源: YMCK1025 2021-01-20 05:28:50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9886 bytes)
回答: 新照舊影(902)YMCK10252021-01-20 05:25:47

 

 

一起10元遺囑官司,打了7年

2021-01-19 15:26:15
57人評論

作者思思媽媽

溫哥華專欄作家,房產策劃人,文能寫策劃書,武能推剪草機

在加拿大,律師有兩種:Solicitor和Barrister。Solicitor是“事務律師”,處理遺囑、房產過戶、結婚離婚這些事務;Barrister才是港劇中戴假發穿黑袍的“出庭大律師”。

照一般人想來,不打官司還有必要找律師嗎?當然有——在華人聚居的溫哥華列治文,那些講中文的事務律師們常年忙得腳後跟打後腦勺,光是給華人立遺囑,就夠他們做一輩子了。

立遺囑按“份”收費,一般每份收費800刀(加元,下同),流程也很嚴格——

當有老人走進律師事務所說要寫個遺囑,律師會立刻清場,不管老人是拄拐杖來的還是輪椅來的,子女統統都得出去等著,就算是老伴,也不能待在屋子裏;

立遺囑時,律師把會客室的門關得緊緊的,老人若說粵語,那律所就得派個講廣東話的律師,老人若說上海話,那律所就得派個講吳儂軟語的律師,總之,律師要會用老人的“母語”拉家常,觀察老人是否神誌清楚,是否受到某個繼承人的undue influence(不當影響),還要拉著助理一起當簽遺囑的見證人——外麵的子女是不能當見證人的,遺囑一眼都不能給他們看;

問過出生地、年齡等常規問題之後,律師會遞給老人一張紙,要求老人自己用中文把遺囑的主要內容寫下來,其中最關鍵的就兩行字:房子和錢留給誰,誰當遺囑的執行人——如果老人的手哆哆嗦嗦的寫字都困難,那律師將老人口述的內容寫好後,讓老人親自畫圈兒確認,再將中文翻譯成英文,逐句用中文給老人講一遍,待老人確認無誤後,助理要把遺囑用一種特殊的、不會褪色的紙打出來,交給老人一頁頁簽字,律師和助理也跟著一頁頁簽字;

這中間若是助理聽到電話鈴響了狂奔出去接——得了,簽過的字全部作廢,律師會把拎不清的助理剜上一眼,責令其重新打印遺囑,老人重新簽字,律師和助理也重新一頁一頁地簽;

簽完字後,遺囑封印,交到老人手中,律師先要叮囑老人將遺囑和財產清單放在一起,然後要吩咐助理去政府遺囑登記處辦個登記,這業務才算完成了。

整套立遺囑的流程做下來,如果按律師自己的“小時費率”算,收益是不錯的,但若遇到特殊情況,按小時費率收費,就可能會虧本。

大多數老人會將自己的遺產“全部子女人人平分”,但有經驗的律師一般會多問一句:“您就這幾個孩子嗎?還有沒有別的孩子?”

如果老人回答,我的房子和錢就隻給某個兒女,就不給哪個兒女,遺囑裏提都不提他,那律師可能就要噴一口老血了,得趕緊刨根問底:“為什麽你的遺產不給TA?有什麽理由嗎?請您把理由說出來,我幫您寫下來!”

在加拿大卑詩省,老人過世之後,銀行賬戶凍結了,財產也凍結了。不管遺產繼承人之間有沒有糾紛,所有繼承是要過法庭的——他們得把死者遺囑、債務和債權清單一起呈交法庭,法官看到遺囑真實無誤、稅款債務都拉出了清單後,會發一張“grant of probate”遺囑認證,繼承人拿著這張認證,才能動財產。這個過程,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短則3個月,長則1年。如果得不到遺產的兒輩提出異議,那遺產認證就變成了訴訟,大家一起打官司。

到時,法官會仔細審查:這個不給遺產的理由是否真實?遺囑是否是老人神誌不清時立的?是否有某個繼承人不當地影響了老人的意誌?

所以,律師在給老人起草遺囑的時候,一定得為老人找出不給遺產的理由並寫進遺囑。這理由可能是“已經某年某月讚助過孩子金錢”或者是“這個孩子傷害了我的感情”,反正要讓後來審查遺囑的法官覺得合情合理才行。寫完這種遺囑,作為“見證人”的律師得在未來幾年、十幾年內“時刻準備著”打官司,一旦繼承人有異議,就出庭作證,力挺這份遺囑的合法性。

2000年,一位講上海話的楊老太太,就是像上麵講的這樣,走進了一個律所,要立一份遺囑。而給她立遺囑的律師當時也沒有想到,在老太太去世後,她的兒女們為這句遺囑和一筆並不豐厚的遺產,打了7年官司,驚動了加拿大最高法院。

1

楊老太太是在兒子女兒的簇擁下,走進那家華人律師事務所的。接待她的華人律師,也是能講上海話的。她和老人寒暄了幾句,發現老人雖然90高齡,但思維邏輯十分清楚。

律師把老人的兒女請出會議室,關上門,單獨問老人:“您的遺囑要怎麽立呢?”

老人拿出一張手書:“我死後,遺產由3個子女均分。另一個兒子大偉(Da Wei),我隻給他10塊錢。”

律師一聽,趕緊追問:“原因是什麽呢?您能不能詳細講講?我為您寫進遺囑。”

老人思路清晰地說:“這些年我和我的丈夫給了他足夠的經濟支持——他有我們農場的1/3,我其他孩子都沒有。他一直收農場的租金,而且,他和他的家庭帶給我們不幸、恥辱和痛苦。”

律師按照老人的意思寫下了遺囑,用英文和上海話各給老人念了一遍,然後跟助理一起見證老人逐頁簽字,自己和助理也逐頁在見證人欄簽下了名字。助理封印遺囑,將信封交給老人本人,律師把整個經過寫了份備忘錄,與老人遺囑的複印件一起封存進卷宗。

5年後,這位楊老太太又走進另一家律師事務所。95歲的她仍然是衣著整潔、頭腦清楚。這次她選擇的律師是能講廣東話的。老太太明確地告訴律師,要給自己2000年立的遺囑加上一行字,專門來解釋為什麽要做出這個“10刀遺贈”:“大偉還賣掉了我們在上海的老屋,收入供他自己用,他過得很富足,不需要我們的幫助。”

律師也是按照流程,修改了遺囑後,用粵語和英語各確認一遍,請老人簽字,自己和助理作為見證人簽字,最後將此事寫進了備忘錄。

後來打官司時,律師們才大致了解楊老太太的情況——她家裏幾代同堂,她卻獨自生活在列治文一個高檔老人公寓裏,三餐由公寓提供。她有時候會給女兒打電話,告訴女兒“隔壁雜貨鋪也有牛奶賣了呢”;她會和其他老人一起玩牌,牌技精湛,從來沒有牌友覺得她“老昏了”;她的醫生說,老人的腦子沒有任何問題,去世前一直把個人物品整理得整整齊齊,這一點好些年輕人都比不上。

修改完遺囑3年後,98歲的楊老太太壽終正寢。她的女兒,也是她指定的遺囑的執行人,楊莎莎,打開了母親的遺囑,看到“給大偉10塊錢”這行字時,她知道,一場官司就在眼前了。

 

老人過世後處理遺產前,法院要求家屬必須先通知所有可能的受益人。要申請當“遺囑執行人”的那個子女,必須得將一份遺囑和死亡證明寄送到所有“法定繼承人”和“可能的受益人”手中。從材料寄出的那天起算,21天之後,默認所有受益人“收到”且“沒有異議”,法院才會受理遺產管理申請,法官才能認定遺囑有效、授權清理債權債務。

如果收到材料的受益人中有人蹦起來大吼一聲“我反對!”那就要打官司了。

果然,楊老太太的兒子大偉在看到遺囑的瞬間爆炸了。妹妹剛向法庭申請了遺囑認證,他就立刻手寫了一張“caveat(聲明)”禁令送到法庭,申請擱置遺囑,說這是母親神誌不清時被兄弟姐妹脅迫立下的,“不是母親的真實意誌!”

在加拿大,誰要是敢“有事打官司”,那是“真富人”無疑了。在加拿大,有時打官司就是用錢互砸。我在報社工作時編輯過一條本地新聞,一對鄰居,兩家房子中間夾著一棵樹,一家沒征求另一家意見,直接把樹砍了。另一家急了,去起訴,官司一打就是6年。判決下來,砍樹這家要付總計15萬刀的律師費(包括自家律師費和鄰居的律師費)——這棵樹就算是一株紫檀,也不值當啊。

所以,沒有天塌下來的大事,加拿大人一般是不會打官司的,很多加拿大的華人,更願意選擇“息訟解紛”。

但大偉是個例外——他對打官司經驗豐富,屢敗屢戰。

加拿大的法院比較講究形式,訴訟程序中,文件做得不完美,立案庭(court registry)能直接給你扔出來。在這裏打官司,要推動訴訟程序,就得一張張地填表。如果當事人自己去填表,恐怕就連填哪張表、表格在什麽地方找都不曉得。就算請來律師代理來做,有時也會因為“表格裏一個格子填錯位”而被打回重來。收到大偉這張歪歪扭扭的英文手書聲明後,立案庭似乎無語了,既沒有打回來,也幹脆沒告訴大偉該怎麽整改——也許是法院的人多少年沒見過手寫的文件了,也可能是滿篇的英文語法錯誤,讓他們不知道要求當事人從哪兒改起。

總之,立案庭默默收下文件,這場曠日長久的訴訟開始了。

2

根據訴訟的材料看,老楊家在上海曾經是有根有底有頭有臉的人家。遺囑中說,老楊家的老宅位於“Yungfu road”——若是徐匯區的永福路,那就是舊上海租界中心,英領館和德領館都坐落在這條街。這條街濃蔭匝地,一戶戶挨著建起的洋房,好些是殷實的主人請建築師設計的。老楊家房子的地址,幾乎和“上海電影公司”門對門,估計在民國時也得二三十條大黃魚(金條)當“頂費”,再每月用大洋付租金,才能住進去。

楊老先生是殷實的生意人,楊老太太年輕時生了3個兒子1個女兒,個個精乖伶俐。1948年,楊先生帶著二兒子、三兒子和女兒楊莎莎搬去香港,留下太太和14歲的大偉看家。解放後,楊太太被批準去香港和丈夫團聚,但不知是什麽原因,大偉沒有跟著母親一起去。偌大個楊家,在上海就剩了大偉一個人。

在香港的父母沒有忘記大兒子,給他長年累月地寄錢寄物。從1948年到1980年,大偉住在老宅裏,成家生子,膝下有了一兒一女。一家人時而被街鄰羨慕著“有海外關係”,衣食無憂,時而被街鄰懷疑著“關係複雜,要注意動態”。

1970年代中期,在香港的楊家人開始了第二次大遷徙,這次的目的地是加拿大溫哥華。楊莎莎在美國念完書後直接申請加拿大移民,獲批了;楊家二兒子、三兒子從香港申請移民,也獲批了;楊老先生和太太,也在1974年登陸加拿大。

到了1978年,他們向加拿大政府為上海的大偉一家提出申請,2年後,老楊一家終於齊齊整整團聚在溫哥華。

曆史的利刃劃過,楊家的兄弟姐妹有了不同。在香港長大的3個孩子,說起英語和中文一樣順溜,廣東話和上海話也流利到飛起,他們成功克服了文化障礙,在兩種文化之間如魚得水,其中一個兒子後來還獲得了Order of Canada(加拿大勳章,是加拿大授予傑出成就的公民的獎章,到2009年,全加拿大一共隻有5837人獲得這一榮譽)。而從上海來的大偉和他的孩子,卻不敢說一句“我英語好”。北美對他們來說,是個嶄新的世界,樣樣東西都是沒見過的、沒用過的。許是補償心理作祟,楊老先生和太太資助大偉一家租了一個公寓,選擇了與大兒子一家同住。

1988年,楊老先生通知楊莎莎說:“我和你姆媽在素裏(溫哥華大區的一個城市)買的農場,產權上就寫我們和大偉3個人的名字,我們是joint tenancy。”

joint tenancy這個詞,不少人第一次聽到後是茫然的:“房客(tenant),又連在一起(joint)是個啥事體?”

但對有法律常識的人來說,這個詞的意味就豐富了——它和中國的“共同共有”不是一回事,用俗話解釋,就是“死在後麵的得到全部”,通常隻有互相之間最信任的人,彼此才會選擇這種產權模式。一位常年辦房屋產權過戶的西人律師,悄悄在博客上總結:“原配夫妻買房子多選擇joint tenancy(一方死後另一方會得到全部產權),二婚夫妻才會選common tenancy(相當於中國法律的‘按份共有’,出多少錢就占多少份額,一方去世前,可以立遺囑把自己的份額傳給指定的人)。”

楊老先生和太太全款買下的這個農場占地9畝,上麵還有間搖搖欲墜的老房子。盡管大偉並沒有出錢,但據說是他給父母說:“在這邊家人買房,都是用的joint tenancy。”老兩口接受了大兒子的主張,也就對其餘的子女說:“等我們死了,農場是大偉一個人的,這不是我們的遺產,是我們現在的分配。誰也別說了,說也沒用。”

之後,楊老先生讓大兒子收房租、打理農場。他讓大偉去素裏政府申請“rezoning(重新規劃)”這塊地,要將它從農業用地轉化為住宅用地,還要來個“subdividing(重新分割)”,建10棟房子在上麵——如果這個想法能夠成真,那,農場的價格肯定一飛衝天。

大偉手上拿著父母的授權書——這農場,隻要不賣掉、不抵押,做什麽都行。在這片陌生的土地上,他或許並不如意,但至少父母的愛,是他堅實的安全感。

可惜天不遂人願,“rezoning”一直申請一直拖著沒有成功,這個農場耕地閑置,隻有老房子可以出租,每個月才能收400塊租金。

從1990年到1997年,大偉和父母總在為農場鬧小矛盾。用楊家其餘孩子的話說,“大偉總在向父母要更多的錢!”

大偉一直債務纏身,據他自己說,農場要交地稅,要做各種修繕,房租的進賬遠遠不夠的,自己要往裏麵貼錢。一缺錢了,拮據的大偉就掌心向上找父母要。次數多了,楊老夫婦大概也給得不夠痛快,兩代人麵和心不和地拖了幾年後,矛盾變成了法律行動。

1997年的一天深夜,楊老先生的傳真機裏哢哢哢吐出一張紙。楊老先生拿起來一看,是大偉的兒子、自己的孫子楊愛華發過來的傳真,滿篇都是沒上沒下的話,並且討要1萬刀。楊老夫婦氣了半宿,決定不理會,就當沒看見這張混賬傳真。

又過了幾天,楊老先生收到司法送達的訴狀,一看,竟是自家的孫子跑到小額法庭去起訴了自己,要求老兩口給1萬加元保安費。楊老先生好險一口氣沒轉過來。

按照楊愛華的說法,農場的房客走了,新房客還沒有招到,所以農場裏常有陌生人闖入。為了保衛農場,他每天都要去巡邏。他說,祖父母和父親都口頭同意給他支付14塊/小時的“保安費”,從1996年房客退租開始算,到1997年再招到新房客止,“保安費”一共產生了2.8萬刀,鑒於自己的父親已經付了1.8萬刀,祖父母也必須把1萬刀拿出來——之前發給祖父的傳真,就是“證據”。

小額法庭的法官Tweedale看到這案子也是無語了。他很快做出判決:“駁回起訴。我沒法相信,農場的老房子估價才值4千刀,倒要花2.8萬刀去巡邏保衛它!這訴訟隻是表象,背後是大偉和父母之間深深的鴻溝。”

法官對楊老先生說:“我看到了你孫子發的傳真,滿篇是謾罵和羞辱。我很為你難過——但是我還是要勸你,你是族長,你要去原諒,去努力修複這家庭的裂痕。”

不知道法官的建議楊老先生是否聽進去了,但接下來他的“和解”做得很是決絕——老兩口先去改掉了農場joint tenancy產權,改成了每人1/3比例的common tenancy產權。這樣,他們若去世了,還有2/3的農場會成為遺產,不會自動成為大偉一個人的財產了。

這一招像是精明的上海人做派,先收回手中的牌,再重新打出去。老先生給大兒子一個能拿到全部農場的條件:“我願意把我和你媽媽在農場的產權份額都給你,隻要你和你的家人再也不要來打擾我們了。”

但大偉不接受這個條件,和解失敗了。

3

1999年,楊老先生給已經去美國定居的三兒子寫了一封授權書,委托其代表二老行使農場的權利,大偉手上的舊授權書作廢了。老三收到父親的信後,考慮到兄弟之間也許並不能心平氣和地說話,便給大哥寫了一封信——畢竟,“信件”是有證據效力的。

信中寫道:“大哥,爸爸媽媽已經把他們的財產份額委托給了我。你收了所有農場的租金,所以你得付農場所有的賬單。但是農場的利益歸根結底也是你的,從現在(1999年)開始算15年,如果你和我們家再不起法律糾紛,爸爸媽媽的份額都轉給你。如果你們家再找我們打官司,那,爹爹媽媽的份額就不送給你了。”

這封信起到的隻有反作用,大偉一家第二年又采取“法律行動”了。楊愛華給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McLachlin(一位著名的法官,加拿大法律界人士聽到她的名字幾乎都要致敬的)寫信,“揭發”前一年小額法庭法官的審判不公:“我的叔叔在出庭作證的時候,佩戴著加拿大勳章,這是公平的審判嗎?”(他的意思是叔叔利用威望和社會地位影響了法官的判斷

那一年,兩個老人都90歲了,收到上訴狀,鬱悶得要去住醫院了。老派人最講體麵,最怕“官非”,可隻要大兒子一家甩出一張訴狀,他們就被這張紙從屋子裏趕出來滿街跑。他們得花錢請律師,得準備證據,得自己出庭,如果繼續坐在家裏穩如泰山,誰知道缺席判決會是什麽結果?如果被孫子告贏了,被人戳脊梁說一聲“楊老先生騙孫子給自己白打工”,以後還見不見人?

也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楊老太太第一次進了律所立下遺囑。

2001年,老楊家在上海的老宅被推倒了,91歲的楊老先生也撒手人寰。人雖去了,家族的裂痕還在,官司還得照打。

2004年,大偉父子倆發起了一場新官司,這一次,是在小額法庭狀告楊莎莎的丈夫。楊愛華在訴狀中稱:“姑父半夜深更到我們農場來傾倒垃圾,應該賠款。”

在加拿大,“亂倒垃圾”是一件嚴重到可以上升到人品的事。加拿大政府對居民的垃圾分類要求很嚴,大件物品一年隻收一次,其他時間想扔,要花錢請人來收走。所以會有不願意花錢也不願意等的懶人,會開著大卡車趁著月黑風高,把舊床墊舊家具往農場的荒地上一倒(誰叫加拿大沒有攝像頭)。好多農場主見到垃圾堆成山,也隻能罵罵咧咧自己花錢請人處理掉。

楊莎莎的丈夫看到訴狀直喊冤:“我起碼有10年沒有去過這農場,而且我和這父子兩個幾乎沒有說過話!”

小額法庭的法官們有了幾年前被“揭發”的經驗,這次學聰明了,不接招,拖著,都不審這個案子。見這個訴訟被擱置,大偉父子就再發起一個。

2005年,爺倆再次起訴,這次更有創意,告楊莎莎丈夫的答辯狀造成大偉的精神傷害:“妹夫的答辯狀,深深地傷害了我的心,我睡不著,抑鬱,沒法集中注意力。我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這次起訴被小額法庭幹脆利落地駁回了——如果這都能上訴,那小額法庭的法官工作就沒法幹了,萬一被告答辯狀裏哪句話說重了惹得原告抑鬱了,還能再惹來一個侵權官司?

官司輸了後,大偉又開始找母親溝通——楊老先生已經去世了,2/3農場的產權在楊老太太手上。大偉提出:“我可以把我的1/3農場賣給你,作價30萬,這個農場需要修繕,你們一直都沒有付你們那份地稅,沒有付你們那份維修費給我。你們改變了joint tenancy的產權,我也沒法借到更多的錢來修繕農場了。”

看到這封信,九旬的楊老太太也給兒子來了個不吭聲,裝聾作啞。於是,大偉又把自己這1/3的產權從30萬喊到45萬。楊老太太態度依舊,大兒子寄卡片不回,寫信說沒看到,大偉提出要來看她,“算了別來了”。她就像一個太極高手,把矛盾粘住,一個雲手往後一推,推到了過世之後。

4

楊老太太去世後,大偉請求推翻遺囑,他氣勢足足,理由卻讓法官哭笑不得:母親的遺囑是在楊莎莎的不當影響下立的,母親立遺囑時已經90歲,就憑這條,就說明她的頭腦是糊塗的;母親立遺囑時處理了不屬於她的財產,她忘記了素裏的農場本來就是我的,她忘記了上海的房子從來就不是她的。

大偉還提出:“不能讓楊莎莎當遺囑執行人,她根本不誠實。她阻止我向母親告別,阻止我探望母親,她隔絕我們母子關係。她提交的財產清單漏掉了母親的珠寶首飾、金條、保險箱和銀行賬戶,她過度影響母親,就是想私吞財產。母親不會做出這樣的決定,遺囑執行人該我當。”

在加拿大,死者若指定了遺產管理人,那麽十個案子裏也碰不到一個另外有人要“爭”這個角色的。隻有遺產管理人不稱職、中飽私囊,那別的繼承人才能到法庭申請要求換人。這種事一旦發生,被換掉的那個遺產管理人會瞬間成為眾矢之的,在溫哥華這種沒有什麽拿得出手的新聞的地區,這事夠免費上十次頭條的。

私藏財產,排斥親哥,蒙蔽親媽——大偉的控訴,像板磚一樣拍在楊莎莎的臉上,讓她有口難辯。她不能對哥哥說:“不是我要阻止你見姆媽,是姆媽自己不要見你。”也不能說:“姆媽把我加聯名賬戶了,那些錢就是姆媽本來要給我的。”因為法官不關心母子關係和兄妹關係是怎麽破裂的,也不關心楊老太太為什麽把女兒加進聯名賬戶,這些都是楊老太太的自由——法官關注的隻有一點:是不是楊莎莎“不當影響”了楊老太太的遺囑?楊老太太的遺囑是不是可疑?

既然大偉控訴妹妹在母親立遺囑時有undue influence(不當影響)和母親立遺囑的環境可疑(suspicious circumstances),當時立遺囑的律師就必須站出來作證。如果大偉勝訴,律師的聲譽還必定受損——如果律所“環境可疑”,那以後還有誰敢再來立遺囑?

當年立遺囑的兩名華裔律師都是從業多年的老手,她們回去翻檔案,查自己的備忘錄,然後作證:“楊女士雖然是長者,但是她的神誌清楚。她知道她的決定,並且給出了理由。她手書了自己的意見,我用她的母語讀了她的遺囑給她,她在我和我助手的見證下簽訂了遺囑。”

楊莎莎自己也出庭作證,她英語流利,條理清晰,闡述了自己完全沒有對母親立遺囑的事給過任何意見。

楊老太太的醫生也出庭作證:楊老太太神誌完全清晰。

他們講完,審理程序的法官便有了判斷。但大偉仍舊堅稱當時母親的頭腦是糊塗的:“她忘記了,素裏的農場,本來就是我的。”他找人給自己做了個證言,也提供給了法庭——這份證言仍然是他親自書寫,語法一言難盡,法官拿著越看越昏。

大偉稱:1988年,楊氏信托基金會向大偉提供了18萬的貸款,這筆巨款打進了他在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的賬戶,用於購買農場。父母當時對他說:“如果你能夠自己把這18萬貸款還清,那麽我們名下2/3的產權就可以‘1塊錢’過戶給你。”大偉並沒有能夠還基金會這筆錢,但是他覺得,父母是有意把素裏農場的產權過戶給自己的,他們之所以當年把名字寫在產權上,隻是為了讓楊氏信托基金會看著放心。

法官問:“這個楊氏信托基金會與你簽過合同嗎?”

大偉拿出合同,這份合同簡陋到不像個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日期,沒有約定還款方式,沒有利息,隻有大偉一個人的簽名。

法官問:“還有更多關於這個基金會的信息嗎?”

“我曾經和女兒楊薇一起去香港探尋這個基金會,但是沒有找到。”

這個說辭讓法官沒法相信——難道當年會有個像天使一樣的基金會,直接打了這筆錢給大偉,錢收不收回、啥時候收回全不關心,也不要求抵押,甚至都不留名的?

法官便問:那後來你父母把素裏農場的產權變成了common tenancy是怎麽回事?

大偉強烈抗議:“這事這就是房管局(land title office)錯了!房管局怎麽可以在沒有我同意的情況下變更產權?他們犯了大錯,他們還不糾正!”

旁聽的群眾都被噎住了。法律人士都知道,房管局的網站上,明確寫著3種終結joint tenancy產權的方式,其中一種就是“一位或者多位業主把自己名下的利益轉讓給他人”——這也是楊老先生當年選擇的方式;還有一種是“每一個業主同意把產權方式轉換為common tenant”——這是大偉認為的“唯一”的正確方式。

雖然法官覺得大偉簡直是信口開河,但大偉賬戶上當年收到的18萬加元巨款是千真萬確的。他那時沒有能力自己給自己打這筆錢——我的一位鄰居,1988年從北京到UBC讀研究生,下了飛機時錢包隻有200加元,而他說,“我當時是我們那屆留學生中的巨富”。

律師們隻能猜,這巨款或許是楊老先生的手筆——他想要給這個常年不在身邊的兒子一份禮物作為補償,又怕這禮物寵壞了他,於是老兩口杜撰出一個“楊氏基金會”,讓他收到這筆錢,可以挺胸抬頭地“買”下1/3的農場,也能鼓勵他自己慢慢還錢,再從父母手上“買回”剩下的2/3農場。

5

大偉堅持母親立遺囑時腦子糊塗的另外一條理由是:“她的遺囑處理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啊,例如,上海的房子。”

法官問:“上海的房子怎麽就不屬於她了?你得舉證,得去請個律師,或者至少請個翻譯。”

“這房子我沒拿,不但沒有拿,我一個人還為這房子付了20年的租金,爹爹姆媽還該還我錢。”大偉生氣地說,“這房子是爹爹姆媽當年租的,後來被沒收了!”

按照他的說法,上海的老宅是1944年楊老先生從某某太太手上“租”的,一直是楊老先生付的租金。1948年楊老先生去了香港,上海解放後,政府便沒收了私產,“我姆媽繼續向政府付租金,直到她也去了香港。後來我把租金直接交給政府,一直到2001年房子被拆遷為止。我曾經和我的女兒於2001年、2002年、2003年回國去要求賠償,但是一直沒有結果。每次回國的所有花費都是我自己出的。我給姆媽為這事專門寫過信,她沒有回複!”

對於這段過往,大偉唯一拿得出手的證據,就是一張給上海房管局交租金的收據。審案子的法官無論如何也不能理解,為什麽楊家老兩口會把“租”來的房子當成自己買的房子對待,也無法理解為啥兒子敢把自家的房子說成是租來的房子——加拿大的法庭,實在沒有能力去調查上海的一棟房子的產權性質。

或許從這段曆史中過來的中國人讀來,也是疑竇叢生:楊家的洋房,是否也由“房管部門整修”,是否也曾分戶租給了他人?如果是,為什麽大偉說,他繼續向政府付租金,從母親去香港後一直到2001年?1980年大偉全家已經移民加拿大,這房子他們沒住,還需要付租金嗎?誰住在裏麵?如果不是,難道房管部門任憑大偉這個小家庭獨占這房子?

帶著這些疑點,我曾查了不少上海文史資料選輯,猜測楊家的房子,大概率是“頂”來的——其中一段政協的文史資料選輯裏說:“在解放前的上海,國民黨政府保護租客利益,租賃,相當於是房客一方獲得了永久的排他的居住權。在抗戰勝利後,大量湧入上海的富人不能輕易地租到房子,他們得付一筆‘頂費’,這是房屋居住權的讓渡費。隻有付清頂費之後,雙方才可以辦理房屋的租賃手續,立一道租約或租折,言明租金若幹元按月或按年付給。頂費的數字幾乎與買房價值相當,甚至超過。”

所以,楊家兩代人的死結可能是這樣打下的:在楊老夫婦看來,自家花錢“頂”下來的房子,就是自己的,至於後來國家是否給海外華僑落實了政策,這事也隻有大偉知道,否則他後來為什麽回國幾次花了好幾個月去處理這事?

大偉對父母的另一口怨氣,還有老宅裏的寶貝。楊老太太說過:“我們離開的時候,老宅裏的油畫和傳家寶都沒有帶走,是大偉賣掉了,把錢自己花了。”而大偉一直堅持稱“這是政府1966年沒收的”——但是他並沒有任何證據。

 

大偉的官司,沒有能夠排上“出庭”,2009年,在出庭前的審理階段,就被程序部分的法官給“槍斃”了。法官的結論是:“我不能相信大偉的說法,我認為他是不可信的,不誠實的。”

法官說:要申請擱置遺囑,就得提出證據,證明這個遺囑的無效,並且要主張自己對遺產的權益。大偉從頭到尾沒有說自己對遺產的份額的要求,也拿不出母親遺囑無效的證據。此處法官引用條文是“frivolous or vexatious(瘋狂並無理取鬧的起訴)”,他寫道:大偉的訴訟動機是應該被譴責的,遺囑的執行人被拖進了完全沒有必要的訴訟,耗費了大量的金錢,大偉必須支付本案的special costs(特別費用)給楊莎莎。

這special costs是加拿大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嚴重的懲罰——如果法官覺得有人沒事找事,故意來法院給對方當事人添堵的,那就把special costs判給他。

大偉要打官司,楊莎莎必須請律師奉陪到底,這個案子光解決程序問題已經開了30個半天的庭,所以special costs就是15萬。

大偉拍出去的板磚,全部落回了自己的頭上。15萬刀的訴訟費,幾乎價值他1/3農場產權的一半了。

所以,他要上訴——這必須上訴啊!他直奔律師事務所,這次,他要找律師了。

6

在卑詩省,法院並不是兩審終審的。BC Supreme court(卑詩省最高法庭)之所以supreme(至高無上),就因為在庭審方麵它是最高級別。當事人可以上訴,但是上訴法院先要審理你的上訴狀,掂量一下受理不受理。相當多的案子,是壓根不受理的。

所以,當大偉的上訴被上訴法院受理了時,大家幾乎震驚了。大偉的上訴理由很簡單:“你憑什麽沒有開庭就否認我?你是chamber judge(程序法官),不是trial judge(庭審法官),你就沒有資格否定我。”

上訴法院的法官雖然也覺得“上海房子是租的不是買的”是個謎,但他參考了之前的先例,給了大偉一個大翻案。2014年,上訴法院判決,一審法官在程序階段不該決定該由庭審階段解決的事情。大偉是不是有信用、是不是誠實,都該給他質證、審理的權利。法官充滿同理心地寫道:

“大偉和母親不通音訊,所以確實在舉證母親被脅迫上有天然的缺陷,但這是開庭時要解決的問題。”

“大偉的英語確實談不上優雅,他的訴狀是言不達意的。但是法官應當用最大的寬容來看待他,給他補充事實、修正表達的機會。大偉確實沒有提出自己對遺產有什麽權利,但是合理的推論是,如果遺囑被認定無效,他作為法定繼承人,有天然的權利。所以,我判決,大偉有權獲得上訴的費用。”

這個結果一出,給訴訟費的人又變成了楊莎莎。這場翻轉,重新把楊家兄妹拉回了訴訟。

但發回重審之後,事情並沒有變化:

上海的房子弄得清楚到底是租的還是買的嗎?弄不清楚。

素裏的農場,明明白白就是楊老先生和楊老太太2/3的產權,大偉說他是借錢買的農場,那借的錢也沒還啊。

法官隻好避重就輕了:“關鍵是楊老太太是否在‘不當影響’下訂立了遺囑,而不是上海的房子是不是楊家的財產……上海房子是不是楊家的財產,與證明楊太太的遺囑是否有效無關。兩位執業多年的律師、公證人撰寫了遺囑,並見證了它,我們沒有道理質疑這一遺囑。一審法官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大偉對遺囑的質疑失敗,楊莎莎有權執行遺囑。”

15萬的訴訟費,再經過這兩審,估計滾雪球得到30萬了。最後法官判決:楊莎莎有權用老太太的遺產支付。

所以,楊老太太本來就不多的遺產,被官司消掉一小半。

這個遺產案在2014年終於塵埃落定時,1934年出生的大偉,已是80歲的老人。楊家兄妹中最小的妹妹楊莎莎,也年過七旬。

這世界最深的隔閡,不是惡言相向,而是血管裏流淌著同樣的血,生活在同一個城市,卻永不來往。

 

尾聲

在楊家兄妹打官司的7年,誰也沒空理會素裏的農場。

但這塊地創造了奇跡——在2017年12月,它賣出了400萬加元的高價。溫哥華房產的賣價如果比政府評估價高個十萬八萬,房產經紀都會把這消息傳播幾條街,要是高出50%的話,那簡直是房產經紀職業生涯的奇跡——而楊家的農場,賣價比政府評估價高了300%。

有可能,當年楊老先生眼光如鷹隼,他夢想的“在農場土地上建十套房”的規劃終於被當局采納了,這塊農場終於吃到了城市擴張的紅利。

隻是,再智慧的商人,也看不穿曆史的迷霧。但願為官司牽扯得筋疲力盡的楊家兄妹,得到了這筆在天上的父母留下的饋贈。

本文係網易文創人間工作室獨家約稿

加跟帖:

  • 標題:
  • 內容(可選項): [所見即所得|預覽模式] [HTML源代碼] [如何上傳圖片] [怎樣發視頻] [如何貼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