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國籍法第四條: http://bundesrecht.juris.de/rustag/__4.html 另外,18到23歲自己決定國籍的先決條件是這時小孩小孩擁有 雙重國籍. 如果我們現在不能為孩子取得中國國籍,就不存在將來有選擇 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