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境內個人購匯:監管進一步加強(組圖)

來源: 第一財經 2017-01-01 22:36:32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203 bytes)
雖然2017年居民5萬美元購匯額度並未縮減,但卻迎來了更複雜的購匯流程,以及更嚴格的購匯用途監管。

2017年伊始,第一財經記者發現,無論是手機網銀、網點自助購匯機還是網點櫃台購匯時,都需要先填寫一份《個人購匯申請書》(下稱《申請書》)。

在個人客戶購買外匯時,需要填寫《申請書》。申請書上明確,“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違者將列入‘關注名單’,當年及之後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

選項更詳盡

雖然2017年居民每人5萬美元購匯額度並未縮減,但是從昨日起,居民購匯流程相比以往更加複雜。

相比以往在手機銀行或網點自助購匯機上隨意勾選購匯用途即可使用5萬購匯額度購匯,《申請書》對個人購匯用途進行了更詳細的調查,分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非投資類保險、谘詢服務以及其他共9大項。每個大項後麵還跟著三四條子項。例如因私旅遊大項就包含了”預計進外停留期限,目的地國家、地區”兩個子項。最多的境外留學大項,包含了“學校民稱、留學國家、地區,年學費幣種、金額,年生活費幣種、金額”四個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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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某股份製商業銀行手機銀行上發現,《申請表》雖然9個大項的子項繁多,但實際操作中並不需要對所選取的子項一一填寫。係統依然延續了打鉤模式。以招商銀行手機銀行為例,勾選確認知曉《申請書》後,資金用途隻需從14種列出的用途中勾選一項。14種用途分別為除了上述8項《申請書》列出的大項外,還包含了6個其他項:”其他-職工報酬和贍家款、其他-投資收益、其他-經常轉移、其他-運輸、其他-轉悠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其他-其他服務“。

但是,與以往不同,新年以後購匯多了“預計用匯時間”這一必填選項。《申請書》指出,“用匯時實際用途與原填寫的《申請書》不一致時需要重新填寫一份《申請書》。”而在櫃台銀行網點員工也提醒,購匯者認真填寫用匯時間以免不必要麻煩。

外匯局就《個人外匯申報管理》答記者問中指出,本次改進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細化了申報內容,明晰個人購付匯應遵循的規則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個人辦理購匯業務時應認真閱讀並如實、完整申報,作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諾。

此外外匯局相關負責人指出,新年後的申報管理升級還強化了銀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要求銀行加強合規性管理,認真落實展業原則,完善客戶身份識別。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3號)報告大額及可疑交易。對於存在誤導個人購付匯、真實性審核不嚴、協助個人違規購付匯、未按規定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等行為,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

懲罰更嚴厲

根據《申請書》,如果違法違規套匯,除了可能被列入“關注名單”,此後兩年都取消了5萬購匯額度外,還可能麵臨逃匯金額30%左右罰款,以及5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在招商銀行手機銀行申請購匯時發現,購匯委托選項彈出一張需要提交的《個人購匯申請書》,並要求:不得虛假申報購匯信息;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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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申請書》明確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此外不得參與洗錢、地下錢莊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申請書》指出,對於有購匯違規行為的個人,外匯局將會依法列入“關注名單”管理,當年及之後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同時依法移送反洗錢調查。也就是說,列入“關注名單”者,此後兩年都取消了5萬購匯額度。此外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等給予處罰。

記者查閱上述條例發現,第三十九條指出,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指出,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明確,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而四十八條規定則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外匯局相關負責人指出,此次對個人申報進行事中事後抽查並加大懲處力度。虛假申報、騙匯、欺詐、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關注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製或者禁止購匯,依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予以行政處罰、進行反洗錢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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