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家上市公司大股東離婚 控製權生變風險暗藏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梳理,截至11月13日,2025年,A股共有11家上市公司因大股東離婚分割股份而發布股東權益變動提示公告。其中,有10家公司涉及實際控製人的變更或控製權比例的變化。
專家提醒,相對於大股東的“天價分手費”,投資者更應關注由於股份分割帶來的公司控製權的變化。因為控製權的轉移或削弱,會直接動搖公司決策結構的穩定性,進而影響公司未來的經營發展,同時也會影響二級市場的情緒和股價穩定性。
也有專家認為,大股東離婚分股對公司及股價的影響不能一概而論,關鍵是看企業自身經營狀況是否穩健。投資者需要著重警惕大股東為了轉移資產、逃避責任的“假離婚”。
11家公司大股東離婚
11月7日,善水科技(301190.SZ)公告,公司原共同實際控製人黃國榮、吳新豔經法院調解,雙方已解除婚姻關係,並就股份分割等事宜做出相關安排。本次權益變動前,黃國榮持有公司31.74%股份,吳新豔持有14.29%股份。變動後,黃國榮持股比例將降至14.08%,吳新豔則增至31.95%,吳新豔成為公司的實際控製人、控股股東。
值得注意的是,黃國榮和吳新豔雙方還約定,解除此前簽訂的一致行動人協議。
同日,善水科技披露,黃國榮因個人原因請辭董事、董事長、總經理職務,公司董事會選舉董事吳新豔接任董事長、總經理。
而就在不到1個月之前的10月20日,善水科技披露,黃國榮因個人原因被采取刑事強製措施,董事會決定由吳新豔代行董事長、總經理職責。
目前尚無公開信息顯示雙方離婚是否與黃國榮被采取刑事強製措施有關。
實際上,年內因大股東離婚而導致公司實際控製人發生變更或控製權比例發生變化的,善水科技並非孤例。
據記者梳理,年內A股共有11家上市公司因大股東離婚而發布股東權益變動提示公告。除1家不涉及實際控製人外,其他10家公司離婚的大股東皆為實際控製人(包括共同實際控製人)或實際控製人的一致行動人。
10家公司中,就離婚分股對控製權的影響而言,除了善水科技實際控製人發生變更外,有6家公司實際控製人的控製權因為股份轉出而被不同程度削弱。另有2家公司則因離婚雙方簽署了一致行動協議,暫時維持了控製權不變。
例如,金丹科技(300829.SZ)實際控製人、董事長張鵬在權益變動後,仍為公司第一大股東,在股東大會決議中享有最多數量的單一表決權,但其持股比例已由離婚前的30.69%降至離婚後的18.22%,下降了12.47個百分點。
縱橫股份(688070.SH)實際控製人任斌在離婚前合計控製公司56.18%股權,離婚後合計控製公司44.76%股權。雖然仍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但其合計控製的股權下降了11.42個百分點。
珠城科技(301280.SZ)張建春、施樂芬在離婚前分別持有公司21.54%、6.41%股份,權益變動後兩人則分別持股15.13%、12.82%。由於張建春、施樂芬、張建道、施士樂等4人為一致行動人,且其他3人需與張建春采取一致行動,所以張建春、施樂芬之間的股份轉讓並不會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發生變化。不過,其一致行動協議也非永久有效,而是三年一續。
控製權生變或影響經營決策
“大股東離婚分股所引發的控製權變化,對公司治理和經營發展可能產生深遠影響。”上海國家會計學院金融係主任葉小傑對記者表示。
首先,從公司治理角度看,控製權的轉移或削弱會直接動搖決策結構的穩定性。如果實際控製人變更,可能導致董事會和管理層權力重組,引發內部爭鬥或戰略方向分歧,增加代理成本。
“即使簽署一致行動協議,這種安排也可能在期滿後失效,帶來長期不確定性,削弱監督機製的有效性。”葉小傑稱。
其次,對公司經營發展而言,控製權不穩定會幹擾戰略連貫性,例如投資計劃或研發項目可能因決策延遲而受阻,同時投資者信心受損可能推高融資成本。
“長期來看,如果治理混亂持續,公司競爭力會下降,影響市場份額和盈利能力。”葉小傑表示,因此,企業需通過強化獨立董事角色和完善內部控製來緩衝此類風險,確保治理韌性支持可持續發展。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琳也認為,若因大股東離婚分股導致公司實際控製人發生變更,可能會導致公司發展戰略、管理團隊等出現重大調整。
“若因大股東離婚分股導致公司處於無實際控製人狀態,股權轉讓後雙方未簽訂或到期解除一致行動協議,可能導致公司決策效率下降,甚至引發控製權爭奪。”朱琳稱。
“大股東因離婚而導致的股份分割或轉移,對公司的影響不能一概而論。”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教授鄭誌剛強調,關鍵是看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是否穩健。
在鄭誌剛看來,作為一種標準化權益,股權是一個很好的機製,既有利於資本的集中,也便於資本的分散。“即使大股東夫妻因為情感不和而離婚,甚至雙方有深仇大恨,但也不排除雙方在做好公司經營以保證未來股權回報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在錢財麵前‘一笑泯恩仇’的例子也不鮮見。”鄭誌剛表示。
此外,鄭誌剛認為,如果大股東減少了部分股權但能夠由此脫離情感紛擾,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公司經營中,反而有利於公司的未來發展。
“當然,如果夫妻雙方都深度介入公司經營,並把家庭紛爭帶入企業經營活動中,那可能會對企業經營管理產生負麵影響。”鄭誌剛補充道。
公告後首個交易日漲少跌多
大股東離婚分股由此產生的控製權的變化,除了可能影響公司經營發展外,對於公司股價又存在怎樣的影響?
葉小傑認為,大股東離婚分股對二級市場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市場情緒和股價穩定性上。
“投資者普遍擔憂獲得股份的一方可能進行減持,這種預期會引發短期拋售壓力,導致股價波動。”葉小傑表示,盡管證監會“減持新規”減少了違規減持案例,但合規減持仍可能持續發生,這會增加市場供給,壓製股價上行空間。
此外,葉小傑表示,此類事件可能會引發且放大信息不對稱,使投資者對公司的長期價值產生疑慮,進而影響交易活躍度和市場流動性。“從更深層次看,如果減持頻繁,可能損害投資者信心,尤其對中小投資者而言,容易造成其跟風行為,加劇市場波動。”葉小傑說。
葉小傑認為,投資者應綜合評估控製權穩定性、一致行動協議可靠性、潛在減持壓力等風險點,結合公司基本麵和行業環境,做出審慎的投資決策,而非僅僅聚焦於短期股價變化,以避免盲目跟風帶來的損失。
朱琳則表示,作為投資者,在遇到上市公司大股東婚變時,應密切關注公司發布的關於權益變動和實際控製人變更的公告。若因大股東離婚分股導致公司處於無實際控製人狀態,需要關注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一致行動協議並確認離婚是否導致一致行動協議解除。同時還可關注獲得股權一方的背景信息,評估潛在股份減持風險,盡量規避因股份減持而導致的股價短期波動風險。
而在鄭誌剛看來,大股東離婚分股也不必然導致公司股價下跌,大股東離婚公司股價上漲或下跌的例子都存在。
記者梳理年內11家上市公司披露大股東離婚公告後第一個交易日股價漲跌發現,收漲4家,收跌7家;漲幅區間為0.08%至2.58%,跌幅區間為-2.34%至-7.86%。
鄭誌剛特別提醒投資者要小心,離婚之後大股東雙方都深度參與經營的上市公司,尤其要仔細甄別公司經營狀況是否穩定,未來是否有發展前景等。
鄭誌剛補充分析,如果隻是其中一方參與經營,另一方隻是接受股份,為了得到更多股權回報,另一方也樂見公司發展得更好。即使接受股份的一方日後選擇減持,隻要公司經營狀況穩定,減持帶來的負麵影響就不大。
“投資者更需要關注的風險點是,大股東為了轉移資產、逃避責任等目的的‘假離婚’。”鄭誌剛舉例解釋道,有些存在問題的公司大股東可能會通過“假離婚”的方式把股份轉離自己名下,一方麵實現資產轉移,另一方麵逃避作為大股東本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