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穩定幣條例草案正式通過,全球穩定幣格局將被重塑?
2025年5月21日
香港立法會正式三讀通過《穩定幣條例草案》。隻需香港特首簽署並在憲報上刊登公布,法案將正式生效。這意味著,香港將正式實施穩定幣監管。按照當前的進度,2025年年底前加密行業或可看到合規的香港穩定幣誕生。
《草案》以在香港設立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的發牌製度,完善對虛擬資產活動在香港的監管框架,以保持金融穩定,同時推動金融創新。
香港特區政府表示,歡迎立法會通過《穩定幣條例草案》,以在香港設立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的發牌製度,完善對虛擬資產活動在香港的監管框架,以保持金融穩定,同時推動金融創新。隨著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及穩定幣發行人監管製度的落實,香港特區政府還將就虛擬資產場外交易及托管服務展開谘詢,並將發布第二份發展虛擬資產政策宣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穩定幣條例秉持“相同活動、相同風險、相同監管”的原則,以風險為本,致力打造穩健的監管環境。穩定幣條例的出台,不僅符合國際監管要求,也為香港的虛擬資產市場提供穩定的基礎。穩定幣條例預計將在今年內生效,讓業界有足夠時間了解發牌製度下的要求。發牌製度亦設有過渡期安排,以便各方能按照條例的要求申領牌照及作出適當的業務安排。
果然是,有競爭才有壓力。在美國參議院加快穩定幣GENIUS法案立法進程之後,香港穩定幣監管法案領先美國通過。
一、香港“穩定幣條例草案”重要曆程回顧
2022年1月12日,香港金管局發布加密資產和穩定幣的討論文件;
2022年10月31日,香港發布虛擬資產發展宣言;
2023年1月31日,香港金管局發布加密資產和穩定幣討論文件總結;
2023年6月,香港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製度實施;
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發布公眾谘詢文件就有關監管穩定幣發行人的立法建議收集意見,共獲108份意見;
2024年3月12日,香港金管局推出穩定幣發行人沙盒;
2024年7月17日,香港財庫局和香港金管局聯合發表公眾谘詢總結;
2024年7月18日,香港金管局公布穩定幣沙盒參與者:京東幣鏈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圓幣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和安擬集團有限公司(Animoca Brands)、香港電訊(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2024年12月3日,香港特首指令向立法會提交《穩定幣條例草案》;
2024年12月6日,《穩定幣條例草案》法案刊憲;
2024年12月18日,立法會首讀;
2025年1月3日,內務委員會考慮;
2025年1月21日,法案委員會考慮;
2025年5月21日,二讀/三讀通過;
日期待定,特首簽署及法例刊憲之後正式生效。
二、香港在穩定幣格局中的角色
在全球穩定幣狂飆突進的大潮中,香港開始尋找自身定位。
作為傳統國際金融中心和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香港擁有聯通中西金融市場的獨特地位。當前穩定幣生態中一個明顯的空白是:人民幣相關的穩定幣極為缺乏,美元一統天下。
在此背景下,香港被寄望扮演人民幣穩定幣試驗田的角色。香港本地亦有現實需求:港幣作為錨定美元的法幣,雖然穩定可靠,但在鏈上傳播度有限。而市場上錨定港元的穩定幣幾乎沒有。為保持金融創新活力,香港需要推出受監管的港元穩定幣,既服務本地數字經濟,也作為人民幣和美元之間的數字橋梁。
過去幾年,香港在虛擬資產監管上的態度經曆了從謹慎觀望到積極擁抱的轉變。尤其是2022年下半年,香港特區政府密集推出一係列新政策,被視為布局“加密之都”的重大信號。其中具有標誌意義的是2022年10月31日發布的《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
這份僅3800字的宣言釋出了明確的積極信號:香港將擁抱加密世界,迎接Web3.0,接納分布式賬本技術(DLT),融入加密世界,牽手NFT,握手穩定幣。
這一天被認為是香港未來50年新敘事的開端。確實,這代表香港在經曆股市低迷、人才流失等困境後,尋找到一條數字金融逆襲的新道路。
穩定幣被視為香港Web3藍圖中的核心一環,因為它兼具傳統法定貨幣的信用和區塊鏈技術的創新優勢。
三、《穩定幣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一)監管機構
由金融管理專員負責監管。
(二)監管的穩定幣
香港穩定幣發牌製度聚焦法幣穩定幣,將須受金融管理專員監管的“指明穩定幣”界定為宣稱錨定一種或多種官方貨幣以維持穩定價值的穩定幣。參考其他資產(例如商品)價值的穩定幣,未來可由金融管理專員通過在憲報刊登公告的方式,指明某數碼形式價值為指明穩定幣 。
(三)受監管的穩定幣活動
任何人如未獲得金融管理專員批予牌照,不得在業務過程中於香港進行受監管穩定幣活動,包括發行指明穩定幣。任何人士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其指明穩定幣的發行,即被視作顯示自己進行受監管穩定幣活動而須獲得金融管理專員發牌。錨定港元價值(不論全部或部分)的穩定幣即使在香港境外發行,不論其發行地點位於何處,均應被涵蓋為受監管穩定幣活動。
(四)發牌準則
1. 儲備資產的管理及穩定機製:指明穩定幣的儲備資產市值在任何時候都必須至少等於其流通麵值。持牌人必須設有穩健的穩定機製、妥善分隔和管理儲備資產的安排,並有充分的披露政策;
2. 贖回:為確保指明穩定幣的持有人得到適當保障,持牌人必須向提出有效贖回要求的持有人支付指定穩定幣的麵值,且不得附加過於繁瑣的條件和不合理的費用。贖回程序、時限、所涉及的任何條件或費用以及權利,亦應清晰地披露以供持有人參考;
3. 在香港有實體公司:為確保金融管理專員能進行有效監管與執法,持牌人必須在香港設有實體公司;
4. 財政資源:持牌人必須具備充足財政資源以經營其業務,包括最低繳足股本為2500萬港元的要求;
5. 適當人選:持牌人的控權人、行政總裁及董事必須為適當人選,負責管理與營運受監管穩定幣活動的人員必須具備所需知識和經驗;
6. 審慎及風險管理:持牌人必須設有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以管理其業務經營產生的風險,有關政策及程序須與其經營規模及複雜程度相稱。持牌人亦應設有健全和適當的管控製度,以防止及打擊可能出現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五)牌照期限
授予持牌人開放式牌照,隻要持牌人未被金融管理專員撤銷牌照,其牌照會繼續有效。持牌人會受到金融管理專員的持續監管。
隻有以下受金融管理專員或香港證監會監管的機構才可向公眾銷售指明穩定幣:
1. 法幣穩定幣發行人製度下的持牌人;
2. 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3.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16條獲證監會發牌進行第1類受監管活動的法團;
4.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
(七)無牌發行穩定幣或有牌但違規有何處罰
1. 無牌進行穩定幣活動:可處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七年;
2. 非指定持牌機構銷售穩定幣:可處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七年;
3. 涉及指明穩定幣交易的欺詐或欺騙行為:可處罰款1000萬港元及監禁十年;
4. 誘使他人獲得指明穩定幣而作出欺詐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可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七年。
(八)金融管理專員有何權力
為了有效落實製度,香港立法會賦予金融管理專員權力以進行持續監管,其權力包括要求提交文件和紀錄、發出指示、訂立規例、發出指引等,如:指明某活動為受監管穩定幣活動;指定向某穩定幣支付係統提供服務的實體為受監管規範的指定穩定幣實體;指定毋須申請牌照的穩定幣發行人為指定穩定幣實體。
香港《穩定幣條例草案》的通過,將為香港數字資產市場帶來諸多積極影響。一方麵,監管透明度的提升能夠極大增強投資者信心。明確的規則使穩定幣發行者的操作更加公開透明,有效減少欺詐或管理不善的風險,吸引更多機構和零售投資者參與其中。另一方麵,嚴格的監管有助於防範係統性風險。穩定幣已深度融入金融體係,若缺乏監管,諸如突然贖回、操作失誤或過度依賴波動性擔保品等問題,都可能引發連鎖反應,衝擊傳統金融市場,威脅經濟穩定。監管還能促進香港與全球標準接軌,提升國際利益相關者的信任,增強香港在全球金融市場中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