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騙貸700萬無力償還!銀行竟這樣掩蓋不良

來源: 券商中國 2020-09-19 22:18:21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032 bytes)

貸款人無法按時還款之際,該銀行為防止出現不良貸款,先後違規為相關貸款展期10個月,並多次續貸,更換貸款主體等。

近年來,中小銀行問題多發,監管部門三令五申禁止銀行違規續貸掩蓋不良資產。但仍有部分銀行采用續貸、展期等手段掩蓋真實資產質量。

近日,河南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騙取貸款的刑事案件,汝州農商銀行前員工王某,利用空殼公司、偽造虛假會計資料騙取汝州農商銀行700萬元貸款。

然而,在上述貸款到期,貸款人無法按時還款之際,該銀行為防止出現不良貸款,先後違規為相關貸款展期10個月,並多次續貸,更換貸款主體等。王某等人因無法按時還款,最終對該行造成了998.06萬元的經濟損失。

購買空殼公司、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貸款

在此案件中,王某主要通過其名下的空殼公司和提供的虛假會計材料向汝州農商銀行騙取大額度貸款。

經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王某購買汝州市金船實業有限公司,並將該公司更名為汝州市天中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天中實業”)。

2012年底,被告人王某(時為汝州農商行職工)與閆某商量利用公司名義從汝州農商銀行申請大額度貸款使用。

2013年3月,王某向汝州農商銀行提供天中實業與汝州市豐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豐浩實業”)的虛假鋁礦石購貨合同,欲申請貸款1500萬元,閆某以其實際控製的河南方永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方永實業”)為借款企業提供連帶擔保。據法院調查,上述三家公司均為無實際經營活動的空殼公司。

王某還向汝州農商銀行提供天中實業、方永實業相關年度的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材料。

2013年3月30日汝州農商銀行給天中實業發放貸款800萬元,貸款期限12個月。王某將該筆貸中的500萬元交由閆某使用,將剩餘300萬元轉入到了其他賬戶中。

至2014年3月,該筆貸款到期前,因王某和閆某均無能力歸還該筆貸款,王某通過聯係過橋資金800萬元,進行“拆東牆補西牆”,歸還了該筆銀行貸款。之後,王某利用天中實業與其他公司虛構的購買高鋁礦石合同名義,欲第二次向汝州農商行申請貸款800萬元,用於歸還過橋資金。

2014年3月31日,根據王某提供的虛假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以及閆某實控公司方永實業提供能的連帶擔保,汝州農商行為王某公司下發了700萬元的貸款,貸款期限為12個月。在這筆貸款期限內,實際使用人閆某和王某已經無能力支付每月利息。

為避免不良,銀行為貸款展期、續貸

2015年3月份,王某第二次向汝州農商行申請的貸款到期前,由於王某與閆某已無能力歸還該筆700萬元貸款,汝州農商行為了不出現逾期,將該筆貸款期限展期10個月。

根據該案一審裁判文書,王某供述,因為自己是該銀行職工,對貸款業務熟悉。“汝州市農商行為了貸款不逾期,將該筆貸款期限展期10個月。”

2016年1月份,貸款展期期限滿後,閆某和王某仍無能力歸還。王某供述稱“農商行為了掩蓋貸款資金逾期無法收回的事實,讓閆某和本人套著之前的貸款手續假構了豐浩實業和天中實業公司的供貨合同。”

據一審判決文書,汝州農商行公司部總經理李某證實,“2016年4月,天中實業更換貸款主體在農商行申請貸款700萬元貸款用於歸還2014年的貸款,其給主管副行長、行長匯報後同意這種做法。”

2016年5月24日汝州農商行給豐浩實業發放貸款700萬元,貸款期限12個月,此筆為王某等人第三次向該銀行申請貸款。該筆貸款由汝州農商行內部直接扣除用於歸還2014年天中實業的貸款欠款。

在第三次貸款到期後,王某、閆某仍無能力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9月,汝州農商行因該筆貸款未歸還向法院起訴。至2019年12月17日,王某、閆某等人給汝州農商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98.06萬元。

據一審裁判文書顯示,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2019年7月,王某經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公安局接受訊問,對自己利用空殼公司,虛構貸款用途,偽造財務報表手續的騙取貸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年8月27日,王某被逮捕。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夥同他人以欺騙手段、提供虛假的貸款資料騙取貸款7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且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王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並責令王某將騙取貸款犯罪中的違法所得700萬元,依法退賠給被害單位汝州農商行。

然而,王某不滿判決,其辯護人稱,王某隻是跑腿、傳遞資料、購買公司等,原判認定其騙取貸款700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理由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從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符合法律規定,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且此次裁定為終審裁定。

公開資料顯示,汝州農商行是2013年10月由汝州農村信用社改組而來,是2012年被河南農村信用聯合社確定加快推進組建農商銀行的10家單位之一。裁判文書網公布的相關法律文書顯示,近年來,該行員工多次涉及騙貸刑事案件或法律糾紛。

2019年6月20日,河南平頂山人民法院對該行原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某功、原個人業務部副總經理武某以及原個人業務部客戶經理劉某東犯騙取貸款罪,作出終審判決,陳某功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4萬元。武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劉某東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

另據民主與法製時報2019年5月的報道,汝州農商行員工楊現國私自轉出一家企業的120萬元存款後潛逃。受害方將銀行起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銀行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