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美國國家控股/參股上市公司的,曆史上就沒有過。甚至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循。因為在資本主義國家,這就是個天大的笑話。美國政府怎麽參與,如何控股,這個法律上,合同上都需要創新。搞不好得國會討論個2-3年。
唯一接近的是兩房,但是那也是政府信用背書而已,銀行出麵擔保,政府本身也不直接參與。
所以仔細想想,根本就沒有可行性啊!
所以這個國家控股intel的事,會不會又是一個割韭菜的殺豬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