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忍受了,簽訂的合同裏都是給自己日後挖的坑,鉛也好,超收押金也好,都是受製於人的把柄。如果隻是錢少收一點,我想一年期限就趕人就算了,反正全款買的房子,隻是租金少收一點,下次找租客自己負責,但是如果有了把柄,日後就要受人威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