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了。那些網站是自己推介的員工,可以評分,加入時也應該有這方麵的協議。而LZ說的事情,未經允許,且未必是事實(可能是
也可能不是,這種沒有正式合同的散工,就是你說我說,連法官都不敢聽了誰說就斷案),這種情況下,在公共場合一方對另一方的指責(LZ的帖已不是隱姓埋名說件事,而是廣而告之,這人有問題,這人不誠實,這人欺詐,不要雇用他),有“誹謗”的官司可打。
反過來,若那位師傅也在壇子裏發帖,指名道姓,公開地址,說雇傭他的中國人欺瞞他,欺壓他,想用工不付酬,也屬一麵之詞,也有可能被事主告。我也會說同樣的話,一麵之詞,泄漏他人隱私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