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拿,我在佛州有投資房,想什麽時候賣了,去買紐約投資房,先出租幾年,然後自己退休了就自住,但是覺得買和賣的timing 很難做到。有沒有可能我看上的紐約房子,先讓在紐約工作的兒子買下來做為他的自住房,然後等我把佛州房子賣掉後,再做1031 exchange, 從兒子這裏把房子買回來作為我的投資房,然後按市場價租給兒子住幾年,然後自住。這樣操作符合1031 Exchange rules嗎?有什麽弊端嗎?操作上可行嗎?會多付什麽稅嗎?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