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費幾個月終於把欠租房客趕走了,請問:房客欠租4500刀,我需要再上小額法庭要錢嗎?還是就此作罷?(房客現在居住地址不清楚,但知道他是一個房產經濟人,知道他所屬經濟公司地址,不過查他曆史,他前2年就為自己買過一套房,估計用來出租收租金,沒有其它買賣記錄,也就是說沒收入)
如果上法庭,可以傳票寄到他經濟公司地址嗎?(不清楚他現在住址)
還是MOVE ON,算了。
(他是在即將第二次上法庭驅逐前搬走的,第一次上法庭,法庭給他機會沒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