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跟房子,就是(將來)可放Lien在房子上。通常Lien一查就查出來了,但官司未必,買家或title公司有權在過戶後追

來源: 2025-05-22 15:33:07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究賣方欺詐。

對“已知”的問題需要disclose(具體需要哪些,每個州的法律都寫得清清楚楚),這種牽涉房子Lien的官司,當然要disclose。除非鄰居隻是口頭威脅要打官司,可以當“不知道”處理。

若官司已在進行中,賣方就沒法假裝說“不知道”了,那屬“蓄意”欺詐。將來買方或title公司告,毫無懸念,一告一個準,依然要賠償一切損失(在這次官司中輸的---假設10萬)包括雙方下一次官司費用包括雙方律師費。現在給買方的20%折扣可能打水漂。

所以,需要把有官司這事disclose,寫進合同,後邊就沒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