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 minimus safe harbor沒有總額的限製
你舉的旅館中的冰箱和微波爐的例子,過於特殊,因為它們是明顯的Personal Property, 用179 Expense或bonus depreciation就可以減掉大部或全部,名正言順,毫無爭議。但我不知用de minimus safe harbor是否合適。
如果我們排除電器等完整的Personal Property,比如in-service前,修一房子,刷牆2100,地板2300,窗戶1花500,窗戶2花500... 窗戶N花500;門1花300,門2花300...門M花300, 等等等等,滿足safe harbor的總額是20萬,那請問,這20萬可以在第一年完全減掉嗎?我認為不可以,我也懷疑IRS會允許。
所以,我感覺Safe play 還是,把in-service之前的所有費用加到basis,然後盡可能多地分出Personal Property,願意折騰的話就做個cost segregation,這樣名正言順,沒有爭議。
just my 2 c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