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看到這個法規有啥問題,一個國家普及通用語言文字難道不應該嗎
第十五條 國家全麵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國家推動學前兒童學會普通話、完成義務教育的青少年能夠基本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國家機關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公務用語用字。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需要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發布文書的,應當同時提供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版本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版本。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在公共場合需要同時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應當在位置、順序等方麵突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國家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推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支持少數民族古籍的保護、整理、研究和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