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拿初中語文打掩護。就算‘在高院’是狀語,那也是個錯誤的地點狀語。法律講的是管轄權(Jurisdiction),不是你想在哪兒起訴就能在哪兒起訴。你不能‘在籃筐下’踢足球,同理,你也沒法‘在高院’開啟一個初審民事訴訟。你把地點都選錯了,糾結它是主語還是狀語,有意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