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冰罰了上億,現在中國刑法201條修改了,第一次逃稅隻要補交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不追究刑事責任,見刑法原文如下

來源: 2026-02-02 21:09:06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稅額10萬)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稅額50萬)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