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兒參加討論的人不熟悉警察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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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遇到開槍的時候,不是隻開一槍。這違反警察訓練教的行為規範。
我以前寫過警察射擊訓練:
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53898/202411/199.html
舉例,如果對手就站在你麵前的情況:
A。推開敵人射擊。
總數:2
限時:4秒
距離:1碼
站在一米線,下達命令後,用左手掌擊靶子,退後,拔槍射2發。
其他所有項目都是連續射擊,不是隻打一槍的。而真正在實戰之中,都是連續擊發直到明確看到對方失去行動能力。
之所以有這一條,是因為一顆子彈能使對方失去行動能力的機會是不大的。你沒有時間停下來仔細看然後再決定是不是接著打,特別是如果對方離你很近或者有火器。更沒有什麽打腿的選擇。一旦到了需要開火的時候,唯一的目的就是TAKE OUT對方。
另一方麵的問題,就是人的反應延遲,這個在涉及槍擊的法庭案件上不知出現過多少次。人從看到對方失去能力到決定終止射擊再到肌肉的反應是有時間的,在這個反應鏈完成之前原來的連續射擊還在繼續著,你去上任何防身射擊課都會教到這一點。在這個合理的反應時間之內的射擊是被認為是合理自衛的延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