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可以這樣寫:
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夏威夷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的一切夏威夷居民及前屬夏威夷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夏威夷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