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烏軍放下武器,就地接受俄軍受降整編;
2. 開發邊界七天,所有不願接受俄羅斯治理的可自由選擇前往願意接受的國家申請難民保護;
3. 烏政府接受俄方軍管,由俄軍事管製委員會決定留用或遣散或交俄軍事法庭審判戰爭罪;
4. 烏能源、礦業、軍工及其他企業暫收歸“國”有,嗣後決定其所有權和管理體製;
5. 其他未觸及事項,視俄軍事管製委員會決斷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