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到底有沒有認罪? 請看這三個關鍵文件

來源: 2021-09-26 07:39:33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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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中國大陸的媒體上充滿了愛國情操和紅色熱情,絕大多數中文媒體都說孟晚舟與美國司法部達成的協議中孟晚舟沒有認罪,最多隻不過是承認了美國方麵所指控的一些事實而已。 美國的一些媒體也說不清到底達成了什麽協議。 這也難怪,因為美國寫新聞稿的那些人也多半是為了搶先發稿而囫圇吞棗,還沒有仔仔細細看明白法律文件的原文就倉促發稿。 我瀏覽了一下那三個最後文件,發現跟新聞報道上描繪的有不小的出入,所以我幹脆把那三個文件的鏈接提供給各位,請各位在最新衝動過去後靜下心來琢磨一下到底結局是啥樣子的, 我順便把原文翻譯成了中文,便於各位閱讀。 當然我的翻譯絕對是不很精確的,隻能大概參考參考,不可當作正式翻譯,還是原文最可靠。



 

第一個文件: 美國司法部就和孟晚舟達成協議的公告。

 

原文鏈接: https://www.justice.gov/opa/pr/huawei-cfo-wanzhou-meng-admits-misleading-global-financial-institution



 

中文翻譯:

 

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承認誤導全球金融機構

 

孟簽訂暫緩起訴協議以解決欺詐指控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現年 49 歲,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今天在布魯克林聯邦地區法院出庭,簽署了延期起訴協議(DPA)並被提審串謀實施銀行欺詐和串謀實施電匯欺詐、銀行欺詐和電匯欺詐。

 

紐約東區代理美國檢察官妮可·博克曼 (Nicole Boeckmann) 表示:“在簽訂暫緩起訴協議時,孟對她在實施一項欺詐全球金融機構的計劃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負責。” “她在事實陳述中的承認證實,在擔任華為首席財務官期間,孟就華為在伊朗的業務運營向一家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了多次重大失實陳述,以維護華為與伊朗的銀行關係。金融機構。孟隱瞞的華為在伊朗業務的真相對於該金融機構決定繼續與華為的銀行業務關係至關重要。

 

“這項暫緩起訴協議將導致加拿大正在進行的引渡程序結束,否則該程序可能會持續數月甚至數年,”司法部國家安全司代理助理司法部長馬克·J·萊斯科說。“我們非常感謝加拿大司法部在這次引渡方麵所做的專注工作以及對法治的堅定維護。”

 

“金融機構是我們維護美國金融體係安全和保障的第一道防線,”司法部刑事司助理司法部長 Kenneth A. Polite Jr. 說。“這就是為什麽法律要求利用美國金融體係的公司向金融機構提供有關其業務運營的真實信息。華為技術公司首席財務官孟晚舟今天承認,她未能說出華為在伊朗業務的真相,導致該金融機構繼續違反美國法律與華為開展業務。我們的訴訟團隊將繼續準備對華為的提訴,我們期待在法庭上證明我們對該公司的指控。”   

 

聯邦調查局反情報部門助理局長小艾倫·科勒 (Alan E. Kohler Jr.) 說:“孟所承認的,是違反美國法律的一貫欺騙模式的證據。” “當有跡象表明在美國開展業務的公司蔑視我們的法律時,聯邦調查局將繼續積極調查它們。”

 

欺詐金融機構的計劃

 

根據法庭文件,以及孟在 DPA 的事實陳述中同意,Skycom Tech 有限公司(Skycom)是一家主要在伊朗經營的香港公司。截至 2007 年 2 月,Skycom 由華為技術有限公司(Huawei)的子公司華瀛(Hua Ying)全資擁有。2007年11月,華瀛將其持有的星通股份轉讓給華為控製的另一家實體Canicula Holdings(Canicula)。華瀛將 Skycom 股份轉讓給 Canicula 時,孟是華瀛的秘書。

 

2008年2月,華為將Skycom的所有權從華瀛轉讓給Canicula後,孟加入了Skycom的董事會,該董事會由華為員工組成。她在董事會任職至 2009 年 4 月。孟離開 Skycom 董事會後,Skycom 董事會成員繼續是華為員工,Canicula 繼續擁有 Skycom,Canicula 繼續由華為控製。截至 2012 年 8 月,華為在以英文撰寫的華為公司文件中將 Skycom 列入“其他華為子公司”名單。

 

2010年至2014年間,華為控製了Skycom在伊朗的業務運營,Skycom由華為控製的實體擁有。Skycom 的所有重大業務決策均由華為做出。此外,Skycom 的國家經理——業務負責人——是一名華為員工。Skycom 雇用的個人認為他們為華為工作。

 

同期,華為員工與一家英國人力資源公司合作,在伊朗提供工程師,以支持 Skycom 與伊朗電信服務提供商的合作。代表 Skycom 的談判和合同由華為員工進行。為了支付這些承包商的費用,華為從 Skycom 在亞洲的銀行賬戶(包括一家跨國金融機構(金融機構 1))向英國人力資源公司的賬戶支付了至少 750 萬美元的一係列款項,其中包括約 80 筆款項。英國。交易以美元計價並通過美國清算。

 

2012 年 12 月和 2013 年 1 月,包括路透社在內的多家新聞機構報道稱,Skycom 提出向伊朗出售美國計算機設備製造商的“禁運”設備,這可能違反美國出口管製法,並且華為與 Skycom 關係密切。在 2012 年 12 月發表的一篇給路透社的聲明中,華為聲稱 Skycom 是其在伊朗的“主要當地合作夥伴”之一。路透社報道稱,華為進一步表示,“華為在伊朗的業務完全遵守包括聯合國、美國和歐盟在內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我們公司嚴格履行並遵守了這一承諾。此外,我們也要求我們的合作夥伴遵循同樣的承諾,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2013 年 1 月,路透社隨後的一篇文章報道稱,孟於 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4 月期間在 Skycom 董事會任職,並確定了 Skycom 董事與華為之間的其他聯係。文章還引用了華為的如下聲明:“華為與星通的關係是正常的商業夥伴關係。華為建立了符合行業最佳實踐的貿易合規體係,我們在伊朗的業務完全遵守包括聯合國在內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我們還要求我們的合作夥伴,例如 Skycom,做出同樣的承諾。” 該陳述是不正確的,因為華為運營和控製了Skycom;因此,Skycom 不是華為的商業“合作夥伴”。

 

這篇文章發表後,金融機構 1 和其他為華為提供國際銀行服務的全球金融機構(統稱“金融機構”),包括美元清算,針對上述新聞報道向華為進行了詢問. 2013年初,華為員工向金融機構表示,Skycom隻是華為在伊朗的當地業務合作夥伴,Skycom並未使用其在金融機構的賬戶進行與伊朗有關的交易。


為應對新聞報道中的指控,華為要求與金融機構 1 的一名高級員工進行麵對麵會談。那次會議於 2013 年 8 月 22 日在香港舉行,當時孟會見了負責亞太地區業務的金融機構 1 的一名高管。會議期間,孟晚舟做了中文PPT,由翻譯翻譯成英文。孟說她正在使用翻譯,準確地說是她的語言。


孟晚舟在發言中表示,華為與星通的關係是“正常的業務合作”和“正常可控的業務合作”,她將星通描述為“合作夥伴”、“華為的業務夥伴”,以及在伊朗的“與華為合作的第三方”。這些陳述是不真實的,因為正如孟知道的那樣,Skycom 不是華為的商業夥伴,也不是與華為合作的第三方;相反,華為控製了Skycom,Skycom的員工才是真正的華為員工。知道華為控製 Skycom 對金融機構 1 (Financial Institution 1)  來說意義重大。

 

此外,孟表示,華為“曾經是Skycom的股東”,但“已出售其在Skycom的所有股份”。這些陳述是不真實的,因為正如孟知道的那樣,華為已將其股份“出售”給了一個華為控製的實體。具體而言,華為將 Skycom 的股份從華為子公司(華盈)轉讓給華為控製的另一實體(Canicula)。如果知道 Skycom 從一個華為控製的實體轉移到另一個實體,對金融機構 1 來說意義重大。

 

最後,孟表示,華為“在伊朗嚴格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製裁措施”,“華為或與華為合作的任何第三方”“沒有違反出口管製規定”。這些陳述是不真實的,因為華為運營 Skycom,導致金融機構為華為在伊朗的業務提供被禁止的服務,包括銀行服務,同時華為隱瞞 Skycom 與華為的聯係,違反了美國財政部辦公室外國資產控製的伊朗交易和製裁條例,31 CFR Part 560。此外,在 2010 年至 2014 年間,華為促使 Skycom 通過在美國清算的金融機構 1 進行了價值約 1 億美元的美元交易,

 

在會議期間或之後的任何時候,孟知道華為在路透社關於 Skycom 的公開聲明,都沒有收回或修改任何這些聲明。此外,也參加了 8 月會議的華為財務主管沒有更正或修改孟的任何聲明。

 

孟與金融機構1會麵後不久,華為應金融機構的要求準備了英文版的PowerPoint演示文稿。孟後來安排將該 PowerPoint 演示文稿的紙質副本發送給她在 2013 年 9 月會麵的金融機構 1 高管。 PowerPoint 演示文稿英文版中的陳述與孟在會議期間所做的陳述密切相關。

 

會議結束後,在收到孟的PowerPoint演示文稿後,金融機構1決定繼續與華為的關係。其他金融機構同樣繼續與華為保持各自的關係。

 

暫緩起訴協議 (DPA)

 

根據 DPA 的條款,孟已經同意一份四頁的事實陳述的準確性,其中詳細說明了她向金融機構 1 做出的故意虛假陳述。孟還同意不犯下其他聯邦、州或地方罪行。如果孟違反協議,她將被起訴在本案中提出的第三份替代起訴書中對她提出的所有指控。政府還同意撤回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的將孟引渡到美國的要求。

 

紐約東區助理美國檢察官 Alexander A. Solomon、Julia Nestor、David K. Kessler、Sarah M. Evans 和 Meredith A. Arfa;刑事司洗錢和資產追回科的審判律師 Laura Billings 和 Christian Nauvel;國家安全部反情報和出口管製科的審判律師 Thea DR Kendler、David Lim 和 R. Elizabeth Abraham 正在起訴此案。紐約東區民事司助理美國檢察官布賴恩·莫裏斯和布倫丹·金以及副主任約翰·裏森伯格、美國駐巴黎大使館專員安德魯·芬克爾曼和前司法部國際事物辦公室的審判律師瑪格麗特·奧馬利提供了寶貴的幫助。



 

第二個文件: 暫緩起訴協議 (DPA)

 

鏈接:https://www.justice.gov/opa/pr/huawei-cfo-wanzhou-meng-admits-misleading-global-financial-institution


 

點擊該網頁下方有一文件下載 (Download Meng DPA and Statement of Facts)即可獲得這一份PDF文件:

 

Attachment(s): 

 

Download Meng DPA and Statement of Facts



 

以下是暫緩起訴協議的翻譯:

 

美國紐約東區檢察官辦公室、美國司法部刑事司(以下簡稱“司法部”)洗錢和資產追回科以及司法部國家安全司反情報和出口管製科(統稱“部門”)與被告孟晚舟(“孟”)達成如下條款:

 

1. 上述各部門同意,自她在加拿大被捕之日起四年內(“推遲期”),對 孟 的上述第三次取代起訴書(“起訴書”)中的指控推遲起訴。 孟放棄根據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第 18 條美國法典第 3161 節、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 48(b) 條和任何適用的美國地方法院當地規則進行快速審判的所有權利 紐約東區的延期期間。 2.司法部將在各方簽署本延期起訴協議(“協議”)並經法院批準本協議項下的豁免時間後,立即通知加拿大司法部長,其將撤回對孟的引渡請求。

 

3.這些部門將向法院建議,孟以符合標準釋放條件的個人擔保保證釋放,包括她不犯任何聯邦、州或地方罪行。然而,在這方麵,各部門同意,標準釋放條件(2)(與DNA樣本有關)不適用於本案,各辦事處不建議實施報告要求,其餘條件將適用於美國管轄範圍內的行為。孟同意,在延期期間,她將遵守本協議的所有條件以及法院設定釋放條件的命令。

 

4.各部門同意,如果孟在延期期內完全遵守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他們將撤銷對她的起訴,以及對她的基本指控文書,不影響且不會對她提出與分別在起訴書第四、第六、第七和第九條中規定的串謀實施銀行欺詐、串謀實施電匯欺詐、銀行欺詐和電匯欺詐有關的任何刑事指控,也不會對她在潛在指控中的任何指控提起任何刑事指控這方麵的文書。撤案過程孟女士不需要出庭。

 

5.如果孟女士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a)辦公室將免除其在上述第4款項下的義務,以及(b)可在協議簽署之日對孟女士提起不受適用時效法規限製的起訴,盡管本協議簽署與任何此類起訴開始之間的時效期限已到期。孟進一步同意,任何此類起訴的地點應在紐約東區,她不會對任何此類起訴的地點提出異議。

 

6.孟強調,她已審查了作為本協議附件A隨附的事實陳述中所述的事實,並通過引用將其納入本協議以下簽名律師和翻譯人員,並保證事實陳述中的所有事實均真實準確。如果各辦事處對本協議推遲的起訴進行追訴,孟規定,在針對她的任何訴訟中,包括任何審判、認罪或判決程序中,事實陳述(作為本協議附件A)的可采性,並且不會在任何此類訴訟中與事實陳述中的任何內容相矛盾。

 

7.孟同意,她簽署本協議的一般內容,特別是她同意事實陳述真實準確,是在知情和自願的情況下做出的。孟進一步同意,她以及她授權代表她發言的律師和代表在簽訂本協議後,不會做出任何這樣的陳述:(1)與事實陳述中的任何事實相矛盾;或(2)以任何方式陳述、暗示或暗示其簽署本協議是非自願、不知情或被迫的。孟其律師或其代表的任何此類陳述將構成違反第款規定的協議。 

 

8. 孟放棄因任何和所有已知和未知、可預見和不可預見的原因而產生的任何的訴求、權利和任何類型和性質的訴訟索賠,與本案相關或因本案所述案件而對美利堅合眾國及其代理人、雇員造成的人身傷害和金錢損失及其後果,包括任何類型或任何類型的未來索賠或訴訟,以及補償或懲戒性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海德修正案》下的任何索賠,《美國法典》第18卷第3006A條注釋。上述棄權是持續和永久的,不限於延期期。

 

9. 本協議規定了孟和各部門之間協議的所有條款。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以書麵形式進行,並由下列簽字人簽字後方可生效。本協議取代雙方之前的所有協議、陳述和承諾。



 

第三份文件: 事實陳述(協議附件A)

 

這一部分就是孟晚舟在第二份文件中承認的事實。 那份文件她簽了字表示認可。

 

文件鏈接: 和上一個文件的鏈接相同,是孟晚舟簽字影印件的下麵這一部分

 

以下是事實陳述(協議附件A)的中文翻譯: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在美國被指控共 16 項罪名紐約東區地方法院(“EDNY”)和兩家華為子公司在美國華盛頓西區地方法院被指控九項罪名。參見美國訴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等案,18-CR-457 (EDNY),Dkt。第 126 號(“EDNY 起訴書”)。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也因 EDNY 起訴書中的四項罪名受到指控。孟女士和美國司法部——刑事司的洗錢和資產追回科、國家安全司的反間諜和出口管製科以及美國紐約東區檢察官辦公室(“政府”)——同意就 EDNY 起訴書簽訂延期起訴協議(“協議”)。


以下事實陳述通過引用納入孟女士與政府之間的協議的一部分。

 

華為是一家總部位於廣東深圳的中國公司,也是全球領先的信息和通信技術供應商。華為,包括其子公司和附屬公司,擁有超過 197,000 名員工,業務遍及 170 多個國家和地區。


孟女士是中國公民,是華為創始人任正非的女兒,自2010年起擔任華為首席財務官。孟女士還擔任華為董事會副主席。


星通科技有限公司(“Skycom”)是一家主要在伊朗經營的香港公司。截至 2007 年 2 月,Skycom 由華為子公司華英管理(“華英”)全資擁有。 2007 年 11 月,華鷹將其持有的 Skycom 股份轉讓給華為控製的另一家實體 Canicula Holdings(“Canicula”)。在華英將其 Skycom 股份轉讓給 Canicula 時,孟女士是華英的秘書。

 

2008年2月,華為將Skycom的所有權從華影轉讓給Canicula後,孟女士加入了Skycom的董事會,該董事會由華為員工組成。她在董事會任職至 2009 年 4 月。孟女士離開 Skycom 董事會後,Skycom 董事會成員繼續為華為員工,Canicula 繼續擁有 Skycom,Canicula 繼續由華為控製。截至 2012 年 8 月,華為在以英文撰寫的華為公司文件中將 Skycom 列入“其他華為、子公司”名單。

 

2010 年至 2014 年(“相關時間段”),華為控製 Skycom 在伊朗的業務運營,Skycom 由華為控製的實體擁有。 Skycom 的所有重大業務決策均由華為做出。此外,Skycom 的國家經理——業務負責人——是一名華為員工。 Skycom 雇用的個人認為他們為華為工作。事實上,Skycom 的員工使用域名為“huawei.com”的電子郵件地址。

 

相關時間段內,華為員工與一家英國人力資源公司合作,在伊朗提供工程師,以支持Skycom與伊朗電信服務提供商的合作。 

 

代表 Skycom 的談判和合同由華為員工進行。為了支付這些承包商的費用,華為從 Skycom 在亞洲的銀行賬戶(包括一家跨國金融機構(“金融機構 l”))向英國人力資源公司的一係列約 80 筆付款中至少向英國人力資源公司支付了 750 萬美元在英國的帳戶。交易以美元計價,並通過美國清算。

 

2012 年 12 月和 2013 年 1 月,包括路透社在內的多家新聞機構報道稱,Skycom 提出向伊朗出售美國計算機設備製造商的“禁運”設備,這可能違反美國出口管製法,並且華為與 Skycom 關係密切。在 2012 年 12 月發表的一篇給路透社的聲明中,華為聲稱 Skycom 是其在伊朗的“主要當地合作夥伴”之一。路透社報道稱,華為進一步表示,“華為在伊朗的業務完全遵守包括聯合國、美國和歐盟在內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我們公司嚴格履行並遵守了這一承諾。 

 

此外,我們也要求我們的合作夥伴遵循同樣的承諾,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2013 年 1 月,路透社隨後的一篇文章報道稱,孟女士在 2008 年 2 月至 2009 年 4 月期間曾在 Skycom 董事會任職,並確定了 Skycom 董事與華為之間的其他聯係。文章還引用了華為的一份聲明:“華為與星通的關係是正常的商業夥伴關係。華為建立了符合行業最佳實踐的貿易合規體係,我們在伊朗的業務完全遵守包括聯合國在內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我們還要求我們的合作夥伴,例如 Skycom,做出同樣的承諾。”該陳述是不正確的, 

 

因為華為運營和控製了Skycom;因此,Skycom 不是華為的商業“合作夥伴”。

 

這些文章發表後,金融機構 1 和其他全球金融為華為提供國際銀行服務的機構(統稱“金融機構”),包括美元清算,針對上述新聞報道向華為進行了詢問. 2013年初,華為員工向金融機構表示,Skycom隻是華為在伊朗的當地業務合作夥伴,Skycom並未使用其在金融機構的賬戶進行伊朗相關交易。


為應付新聞報道中的指控,華為要求與金融機構 1 的一名高級員工進行麵對麵會談。該會議於 2013 年 8 月 22 日(“8 月會議”)舉行,當時孟女士在香港會見了金融機構 1 負責亞太地區業務的高管。會議期間,孟女士做了中文PPT,由翻譯翻譯成英文。孟女士說,準確地說,她正在使用翻譯。


孟女士在發言中表示,華為與星通的關係是“正常的業務合作”和“正常可控的業務合作”,她將星通描述為“合作夥伴”、“華為的業務夥伴、 ”和“與華為合作的第三方”在伊朗。這些陳述是不真實的,因為正如孟女士所知,Skycom 不是華為的商業夥伴,也不是與華為合作的第三方;相反,華為控製了Skycom,Skycom的員工才是真正的華為員工。知道華為控製 Skycom 對金融機構 1 來說意義重大。此外,孟女士表示,華為“曾經是星通的股東”,但“出售了其在星通的所有股份”。這些陳述是不真實的, 因為正如孟女士所知,華為已將其股份“出售”給了一個華為控製的實體。 


具體而言,華為將 Skycom 的股份從一家華為子公司(華盈)轉讓給另一家由華為控製的實體(Canicula)。如果知道 Skycom 從一個華為控製的實體轉移到另一個實體,對金融機構 1 來說意義重大。 


最後,孟女士表示,華為“在伊朗嚴格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製裁措施”,“華為或與華為合作的任何第三方”“沒有違反出口管製規定”。這些陳述是不真實的,因為華為運營 Skycom,導致金融機構為華為在伊朗的業務提供被禁止的服務,包括銀行服務,而華為隱瞞 Skycom 與華為的聯係,違反了美國財政部辦公室的規定。外國資產控製的伊朗交易和製裁條例,31 CFR Part 560。此外,在相關時間段內,華為促使 Skycom 通過在美國清算的金融機構 1 進行了價值約 1 億美元的交易,至少部分其中違反美國法律支持其在伊朗的工作,其中包括向英國人力資源公司的伊朗承包商提供 750 萬美元用於在伊朗工作的資金。


在 8 月會議期間或之後的任何時候,孟女士都沒有收回或修改任何這些聲明,她知道華為就路透社發表的關於 Skycom 的公開聲明。此外,也參加了8月會議的華為財務主管沒有更正或修改孟女士的任何聲明。


相關時間段內,孟女士手上有一份電腦檔案,內有有關華為與星通關係的“建議談話要點”,密切追蹤在香港會議期間發表的不實言論。具體而言,該文件包含以下中文文本:“關於伊朗/Skycom的建議談話要點的核心:華為在伊朗的業務符合聯合國、美國和美國要求的法律法規和製裁。歐洲聯盟。與Skycom的關係是正常的業務合作關係。華為通過受監管的貿易組織和程序,要求星通承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出口管製。關鍵信息: 

 

 過去——不再持有星通股份 1、合作方麵:星通成立於1998年,是華為產品和服務的代理商之一。星通主要是為代理華為而存在。”

 

8 月會議結束後不久,華為應金融機構 1 的要求準備了英文版PowerPoint 演示文稿。孟女士後來安排將該 PowerPoint 演示文稿的紙質副本於 2013 年 9 月交付給金融機構 1 的執行官。 PowerPoint 演示文稿英文版中的陳述與孟女士在 8 月親自提供的陳述密切相關會議。

 

在 8 月會議之後,隨後收到 PowerPoint 演示文稿,金融機構 1 決定繼續與華為的關係。其他金融機構同樣繼續與華為保持各自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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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麵是孟晚舟、她的律師以及她的翻譯在第二份文件下的簽字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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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到底有沒有認罪? 請看這三個最關鍵也是最後文件後再下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