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陶陶三質疑我能不能忍得住,我就偏再發一篇,保證不用那三個字母:XXX

來源: 2025-09-26 17:39:09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大半年前和陶三有過一次辯論,他用了小區裏開車限速做例子。我記得他的觀點是(不是原話),“把限速要定的低一些,哪怕不太實際“。

為什麽要這麽做呢?因為這樣可以保證居民的生命安全。

聽起來挺有道理的,但我就想起了十幾年前我回國時,出租車司機給我講的道理(北京老司機最貧了):

「那次我要去的小區裏,這兒不讓停,那兒不許穿行,司機也不管,該幹什麽不該幹什麽都徑直開。我納悶就問他,師傅您怎麽違章啊。

司機跟我說,不這麽開根本到不了,反正警察也不抓。

我說,警察那麽好啊,那立這些牌子幹啥用的?

司機說,好個鬼。就因為這些規則根本不可能做到,所以每個人都是實際在違章的。警察平時不抓,但有監控錄像,想抓誰就抓誰,一抓一個準。」

----

我過了幾年後聽到更係統的講解,才醒悟到這個司機其實無意中說出了‘好的’法律,應該具備的幾個性質:

- 法律如果立了,就是要被執行的,不能是為了表示立場道德的擺設;
- 法律的定義應該清晰,邊界應該準確,執行應該統一(不能選擇性執法);
- 最重要的,法律應該是 遵守容易違法難。easy to comply, hard to violate。

所有這些,都是在試圖限製 “執法者” 的權力,不要讓更多的人活在‘恐懼’之中。

回到北京司機的話:如果法律定義模糊,底線不合理,警察平時不抓,但想抓誰就抓誰,一抓一個準。

----

那什麽是‘不好的’法律?比如現在英國的speech law,“offensive, indecent” 的言論都有可能導致逮捕;德國的speech law,“insult, gossip”的言論都有可能導致逮捕。

支持這些 speech law 的人常說,可是警察並不總抓啊,隻有你說的太過分時才抓。

回到北京司機的思路,什麽是太過分?它們明顯不滿足:
- 應該清晰,邊界應該準確,執行應該統一;
- 應該是 遵守容易違法難。(連定義都不清:offensive/indecent/insult/gossip)

這又是給了執法者太大的隨意執法的權力。

我記得我在走廊裏發的第一篇‘政論’文章,是 悲劇。(說鐵鏈女的)。就是試圖在說,政府作惡,遠比惡人作惡要糟糕一萬倍不止。因為很大程度上,政府是那股不可抗拒的力量。

所以對執法者的權力限製,是製定法律時必須考慮的最重要的指標之一。

----

其實規範大眾行為,我們主要有兩類方法:

- 反向懲處:你不應該做壞事,如果做了就要受到懲處;
- 正向引導:你應該做好事,做了好事可以得到獎勵。

我一直認為,第一類主要應該由法律/製度/規則管,而第二類,主要應該是社會/文化/風俗的範疇。比如日本的‘恥文化’。這個需要長時間潛移默化的引導,所以經常被進步派希望跳過。

如果用法律/製度/規則來正向引導道德規範,很難不陷入

- 法律如果立了,就是要被執行的,不能是為了表示立場道德的擺設;
- 法律的定義應該清晰,邊界應該準確,執行應該統一(不能選擇性執法);
- 最重要的,法律應該是 遵守容易違法難。easy to comply, hard to violate。

的陷阱。也就是我在回前文時的意思:即使不是反人性的東西,即使是出於善意,人為強製推廣,也很容易通向獨裁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