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文化兄, 請建立你的前提與結論之間的邏輯關係
你的前提: 前10個修正案與後麵17個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不能混在一起談。
(這個前提本身就值得討論, 在此姑且假定是正確的)
你的結論: (你沒有直接說, 這是從你的題目infer出來的): 不應該修憲。
你是怎麽從你的前提推到你的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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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問你對後17個修正案的態度: 他們是否應該作為美國憲法?
Bill of RIghts 與後17個修正案的不同, 對我們的立法,釋法與司法到底應該有什麽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