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因為有罪惡本質,還是被逼而為?


前一段時間,在網上有很多人評論王立山殺人案的文章,其中不少文章是對王立山持同情態度的。讓我想起還在國內時,第一次讀到華人在美的槍擊案,是關於愛俄華大學的盧剛槍殺了包括他自己在內6個人的事件。忘了看的是什麽報紙,隻記得整整兩大版的報道,著重講他是如何從底層家庭成為世界少有的天體物理學博士,又如何無法和他的導師融洽關係,如何不被其他中國同學喜歡,受到孤立等等。總之,感覺是盧剛之所以走到那一步,是被逼無奈。後來看到美國報紙的報道,很直接地講案子本身的發展,其它方麵隻是提了一下。再看美國報紙對其它案子的報道也都是這樣簡單直接。

美國一些研究東方文化的心理學家曾進行過調查,發現美國人對犯罪案件,更多的把重點放在罪犯的性格、意向的判定上,而中國人強調的是情景因素。

中國人往往認為外界的因素是導致他們殺人的主要原因。相信,如果盧剛得到了那個教授的職位,如果有人關心他;如果王立山不離開左治亞,如果不被醫院開除,等等,他們就很可能不會去殺人。而美國人深信,凶手長期既定的性格,是他們犯罪的關鍵,認為這種殺人的行為就算在不同的情況下都是可能會發生的。密西根大學的尼斯泊特教授曾在他的一本書中問過“The bad seed" or "the other boys made him do it"? 是東西方人看待犯罪時的完全不同的態度。

我在另一篇文章“淺談中西方思維差異何來”中提到,西方人看待一個事物是把重點放在這個事物上,中國人是把這個事物放在與之相關的其它事物中去考慮。從而限製了中國人運用最基本的邏輯去思考問題,而是用自己的經驗付於事物太多的感情色彩,失去了解決問題的軸心。

對西方人來講,法律和公共規則是非常明確和直觀的呈現了正確與否,這些條例以最簡單而直接的方式約束著人們的行為。這種最基本的法律意識是西方國家能夠成為法製國家的前提。

許多中國人給法律灌輸了太多其它因素,使執法、守法的人都盡可能給出迂回的空間。如果殺人應該償命,那麽預謀殺人(不是出於自衛),無論凶手是什麽原因導致他殺人,殺人這一行為是應該受到法律懲治的。受到怎樣的懲治,根據案子的不同,有不同的法律條例來決定。

記得兩年前,揚佳殺了6個警察的案子,有那麽多人為他求情。如果因為人們痛恨政府官僚,痛恨腐敗,就認為這個年輕人殺了6個無辜的人是無罪的,那就連最基本的邏輯都不懂。

他們真的是被逼到那個絕路上的嗎?如果一個人受到淩辱,受到欺壓,受到迫害後,用殺其他無辜的人來發泄自己的怒氣,那麽這個人一定是個弱者(還盡然有人稱揚佳英雄)。強者是敢麵對事實,為自己的權力抗爭的人。我相信,一個沒有罪惡意識的人,無論受到怎樣的待遇,都不太可能去殺人。

再回來看王立山事件。CNN的報道標題是:“Police: Bad blood led to doctors slaying",世界日報的標題:“王立山:他受盡煎熬的人生,最終迫他選擇走絕路”。這就是美國人和中國人在看待同一個事件的差異。這個差異妨礙了中國的法製進程。當人們撇開法律去尋求一個所謂“合理”的答案時,法律便失去了它的尊嚴。執法的人可以運用手段褻瀆法律,百姓用自己的情緒、經驗和愛憎來判斷對錯,而不是用法律作為是非的基礎。那麽中國又任何能成為一個法製國家?又何時能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而一個不尊重法律的國家,人們是無法真正懂得什麽是應有的權力和義務的,是無法走向民主和自由的。




1)Morris, M. W., and Peng, K. "Culture and Cause; American and Chinese attributions for social and physical event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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