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寫了下麵這一段,覺得你或許會有些感觸的,既然你沒看見,我再寫一遍給你(我昨天想如果我倆是同事,或許可以成為盟友的:)——
在我的工作中,律師是負責”避害“而談判者是負責”趨利“的,最終大家希望達到”雙贏“,所以”趨利避害“一點也沒錯。但有一些談判方在”趨利避害“時”不擇手段“,那麽,最終他們便會在業界留下非常不好的名聲,以至於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