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warning letter

來源: 2019-12-01 21:13:07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最近看到網友有關收到warning letter的帖子,蠻替她難過的,畢竟是工作過8年的公司。同時,我也想分享一下我對公司解聘動作的理解。

美國的雇傭關係理論上是By Will。也就是說憑雙方意願,隻要一方不再有意願,就可以終止雇傭關係。員工辭職,行業約定一般是2周的提前通知,這樣有時間安排項目交接,有始有終,好聚好散。有些情況下,主管會要求更長時間的交接,(雖然我個人認為沒啥意思,員工身在曹營心在漢,多留沒啥意義,但是不少主管這麽做)。大公司有exit interview,由人事部門安排。你目前的老板是有權利調看exit interview的內容。如果不想burn the bridge,exit interview的內容最好留個心眼。

對performance 不好的員工,公司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一般直接主管有生殺大權,人事部的幹預範圍有限。涉及犯罪行為,種族歧視,性別歧視,人事的幹預權利比較大。其他,解聘就是一個錢和手續的問題。一般情況,經理輕易不會輕易啟動解聘程序,因為解聘程序中要求的建檔工作量巨大。像網友這種在公司工作8年,之前沒有performance問題的員工,解聘程序要求會更多一些。比如口頭警告,書麵警告,然後PIP。PIP要求大量精力時間做document,放進去一般都是情況屬於不可調和了的了,到這種時候了,早做打算的好。據說PIP生存率是25%,我看除非原始矛盾解決了,不然該走的還是走。還有一些公司有5%淘汰製,操作方式可能不同。

解聘的過程繁瑣麻煩,這樣一來會造成一種情況,主管更願意用contractor而不給contractor 轉正或不雇傭正式員工。終止contractor合同或更換contractor通常不需要document。

再來講講什麽是performance。有很多人認為客戶的意見是最重要的。其實不然,等有時間,我來分析兩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