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在寫履曆時,增加一個可以曾經在那裏工作過的證據。一個申請者就列出10 幾個工作機構,我們沒有精力和人手去給每一個地方打電話,不調查了,會有人鑽空子,不負責任的寫。所以想申請者提供證據。這是目前很流行的做法。隻是想在招聘廣告上多列幾種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