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誰也不會改變。而且,就是讓你回去,以後的小鞋就不是一雙兩雙的穿了。

來源: 2013-06-22 05:43:09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如果讓你離開的理由是 "fire",最好找一個律師,和公司談判成 "lay off", 這樣你以後找工作不會有影響,而且一時找不到工作可以拿失業救濟金。

至於要公司改變決定,讓你回去工作,99.99% 是不可能的。職場中大老板雇二老板,二老板雇三老板。。。目的是讓下麵的人替他做事,改變下麵人的決定對上麵的人沒好處。

說幾句題外的話,希望你不介意,這件事處理的有點不夠冷靜,失去了幾個轉弊為利的機會。

1. 不同的頭兒對做事的人有不同的期待,“薪水漲幅和紅利都給的很少,是預期的一半”,說明你的預期和頭兒的預期有出入。其實是個溝通的好機會,趁機問明白頭兒對你的期待。

2. “
工作量分配不公,同事做不出的項目分給你,又很逼迫趕著要結果。” 說明頭兒看好你的能力,這是一個討價還價的好機會。和頭兒商量著做,要做出來了,等於救了頭兒的急,他欠你一個情。拒絕接受工作萬萬不可取。

3. 越級告狀,尤其是涉及到歧視二字,非常犯忌諱。詳情可參看《告?還是不告?》一文。

人在職場混,哪能沒矛盾,能解決的解決,解決不了的也不必糾結。人的一生時間有限,要做的事太多,打官司的過程中,不如意的事情更多,有那功夫,不如找個新工作,高高興興的從頭開始。

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