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州規定如果一個人找到工作後,他仍可以領失業金,但數額應根據工作的收入降低,當收入達到一定數額時,失業金就沒了。
我的問題是,如果本周開始工作,但pay date是下周,也就是說雖然工作了,但沒拿到收入。那麽本周收入算是0,還是說要根據工資自己算出這周掙了多少錢,然後上報。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