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聽聽大家的意見。在一個單位做2年,不是IT,本來好好的,年評也很好,後來懷孕了
因為是否能搬一個重物和manager意見不一。從那以後就開始找毛病。是白人老外,做的都是表麵上挑不出錯的事,不如他說客戶投訴我,指名不要見我什麽的,我也沒法去跟客戶確認。我說讓她說出客戶的名字,她說可以,但要保證不去打擾客戶。後來也不了了之。總之,她給了我warning letter在休產假之前。這是想我走了,因為那封信存檔了,如果我回去工作,她用同樣的辦法在來一次,就可以開除我。本來不打算回去上班,想在家待兩年帶孩子,一是為孩子,另外回去也很不愉快。但最近因為貸款要單位出證明,聯係HR,她聽到我要回去,馬上打電話說要談一下回去的日期什麽的。我就想就這樣不回去太便宜她們了,就算回去給她添堵也好啊,或者能要個package 什麽的作為不回去的交換麽?可以麽?應該怎麽談呢?在我之前,我們manager開掉了兩個人,一個是印尼長大的中國人,一個是香港幾歲過來的移民,我再走了,就全換成白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