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規

來源: 2012-02-02 07:34:55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有幾項是現任工作的收入,和老板的名字,我猶豫了半天還是填了,大家覺得應該填還是不填也行?"

他們不該問這些, 所以不填是合理的。 

"電話上周就通知我拿到了offer" 這個不算數。 即使你錄音了在糾紛時也沒用。

辭職提前二周通知雇主, 你尊重行規,尊重雇主, 新雇主也會尊重你。

"中介說他們收到工作申請表後才能發信,而且說我不用等offer letter 再去辭職"  如果中介在EMAIL中這麽寫, 該中介不professional.

辭職提前二周通知雇主, 這是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