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
就是強調我的availability.(1)TN非常容易,不影響我的availability。一直在尋找工作,employers並沒有因為TN而認為我不available.(2)我是tax payer,我完成了我的義務,如果沒有權利拿失業金,不公平。(3)全家都在美國,如果為了失業金,我回加拿大,不人道。
第一點尤為重要。這也是判我贏的理由。